世界执行大会宣传片
世界执行大会宣传片
尊敬的周强院长,殷一璀主任,陈寅副市长,尊敬的各国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法官,各国执行机构负责人,国际组织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为加强各国在执行领域的经验交流和务实合作,共同提升强制执行工作水平,促进各国间司法交流合作不断向前发展,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世界执行大会。
根据开幕式议程安排,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致辞。
尊敬的与会各国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相聚在美丽的中国上海,共同出席世界执行大会,围绕“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这一主题开展交流、共商合作、共谋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向为会议筹办付出辛勤努力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会议现场
强制执行是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各国都曾经或正在面临“执行难”问题。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及时有效执行,不仅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而且会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影响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中国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执行难”问题随之出现。中国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这一问题,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于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四年来,中国各级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解决执行难工作力度前所未有,成效前所未有,实现了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为各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为国际民事执行法治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
当前,世界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各国执行工作都面临着严峻挑战。各国虽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执行模式各不相同,但确保生效裁判得到及时执行、诉讼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当事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愿望相同,推进强制执行现代化发展、更好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相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意同各国分享近年来我们在解决“执行难”问题、推进强制执行现代化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同时也希望增进对世界各国执行工作的了解,从中吸取好的经验,推动中国的强制执行工作再上新台阶。希望与会代表在会议期间,能够围绕各项议题开展深入交流,相互学习借鉴,切实加强在执行领域的务实合作,推动各国间司法关系不断取得新突破、实现新发展。为此,我愿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大力加强执行领域经验交流。各国在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过程中,都会立足本国国情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带有国别色彩,但基本原理和基本思路上仍然有很多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全面展示各自的经验,相互学习、相互启发,实现执行领域的共同发展。
第二,共同推动强制执行现代化进程。强制执行涉及的领域众多,与经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本次会议围绕信息化、财产调查、司法评估拍卖、信用建设、执行机关设置、强制执行立法等领域相关问题设置了6个议题。希望大家通过研讨,准确把握执行现代化发展趋势,主动顺应执行现代化进程,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强制执行的跨越式发展。
第三,不断深化执行领域务实合作。随着世界多极化加速推进,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世界各国间的务实合作和人员往来不断密切,跨境民商事争端不断增多,各国司法机关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执行域外财产的问题。这需要有关各方积极开展对话,切实加强务实合作,妥善予以解决。各国执行机构、执行制度迥异,也有必要加强交流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希望大家能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深化执行领域务实合作,为各国跨境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习近平主席提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中国各级法院正在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前行。我们既要立足本国国情、坚持自身特色,又要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司法文明成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本次会议,充分分享自身在强制执行领域的有益尝试,虚心学习借鉴各国成功经验,不断深化同各国司法机关的务实合作,共同提升各自强制执行水平,为推动各国法治建设、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智慧和力量。
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祝各位嘉宾在华期间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谢谢周强院长。
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殷一璀女士致辞。
尊敬的周强院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办的“世界执行大会”在上海隆重召开。“世界执行大会”是具有首创性质的国际性大会。承办这样一项重大司法外事活动,迎接来自海内外的贵宾,是上海城市的荣幸。在此,我受李强书记、应勇市长和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委托,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上海位于长江入海口,陆域面积6340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418万。这里春光明朗、夏日晴长、秋高气爽、四季宜人。几百年前,这里曾经是太平洋西岸的小渔村,历经沧桑巨变,特别是沐浴40年改革开放浪潮,上海已经成长为中国最大的经济中心城市和新兴的全球城市。现在的上海,积淀着几百年来的历史变迁,融合着江南文化和西洋文化的交织碰撞,既能看到摩天大楼的鳞次栉比,也能感受到弄堂邻里的生活气息,既有东方神韵又有国际风范,是一个青春洋溢、充满活力,开放创新包容的国际大都市。上海经济规模总量已超过3万亿人民币,折合4400亿美元,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70%,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超过7100亿人民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64000元,集中了一大批一流大学、一流人才和优秀企业,拥有着全国最多外资企业总部、最多外资金融机构和世界最大货物吞吐量的港口。当前,上海正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面向全球、面向未来,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加快提升城市的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努力当好新时代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按照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愿景:到2035年,重要发展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基本建成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在上海改革开放再出发的进程中,特别需要良好的司法环境作保障。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全国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两年多来,上海法院积极构建破解执行难的社会治理大格局,健全网络化执行查控系统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加强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作风建设。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也先后作出《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制定《社会信用条例》,支持和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经过各方不懈努力,上海执行质效大幅提升,多项执行指标排名全国第一,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更趋完善,执行环境明显改善,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解决执行难样板法院”。这次世界执行大会放在上海举办,也是对上海法院执行工作的肯定。
新形势下推进执行工作,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依然任重道远。放眼全球,世界很多国家在执行领域积累和创造了许多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今天,来自30多个国家的大法官、执行部门负责人齐聚一堂,围绕执行工作开展研讨和深入交流,相信一定能取得丰硕成果,为世界各国进一步凝聚合作共识,完善合作机制,深入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交流合作,共同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实现共同繁荣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祝各位嘉宾在上海期间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谢谢殷一璀主任。
下面,请外国法院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穆罕默德•哈达•阿里先生致辞。
尊敬的各位首席大法官、尊敬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尊敬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女士,尊敬的来自其他国家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和执行官员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
众所周知,就民事和商事案件而言,执行是非常重要的,甚至可以说是法治的重要基础,也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可以看到,随着经济的发展,涉事的案件越来越多,与此同时,信息科技迅猛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跨国性的交易以及相应而来的案件。为此,执行不仅是一国之内的难题,它也牵扯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合作,需要我们提供相应的资源。就我个人而言,我相信执行的机制应该是简单的、快速的,同时具有很好的成本效益。否则,一份法院的裁决如果不能执行的话,就成了一纸空文,为此,还要有相应的执行机制和执行机构,执行机制和执行机构应该不断地改革、不断地创新,应该找到越来越好、更好的执行方法。
最后,我在这里要表示对中国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的尊敬,非常感谢您,在您的倡导之下举办世界执行大会,我相信各国的代表能够相互交流经验,相互学习,这对各个国家提高自己在民事裁决领域的执行都有莫大的好处。谢谢各位。我接下来盼望着今天富有成果的讨论。谢谢。
感谢穆罕默德•哈达•阿里首席大法官。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执行大会开幕式到此结束,请中外正式代表、上海市领导、中方特约嘉宾、列席代表按照工作人员指引,移步世纪厅合影留念,之后回到这里,举行本次会议的第一专题研讨,其他人员请在会场内稍事休息。谢谢。现在休会。
现场全景
专题研讨一:信息化与强制执行的新发展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很高兴主持本次会议第一个专题“信息化与强制执行的新发展”专题研讨。当今世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也给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信息化拓展了强制执行的范围,丰富了强制执行的手段,法院查人找物、财产变现、执行管理等方面都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希望在这一专题的研讨中,各国能充分展示信息化给本国强制执行工作带来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加强相互学习、相互借鉴。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专题将有1位中方代表和5位外方代表发言。首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作专题发言。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中国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将全面依法治国确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六年多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取得巨大成就,为世界法治进步作出积极贡献,中国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强制执行工作的现代化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进步的缩影。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是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诚信基础,事关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法院负责执行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同时负责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部分行政决定、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境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在中国,生效法律文书没有得到及时履行,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并由法院组织财产变现。对于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列入“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同时伴随执行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中国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查人找物、财产变现、人力保障、硬件投入等方面面临着一些难题,制约了执行工作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对此高度重视,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党和国家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在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自此,中国法院开启了规模宏大的“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工作,在执行信息化和规范化建设、执行模式变革以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一系列历史性突破,受理和执结案件数量、执行到位金额全面增长,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大幅提高,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中国法院在执行工作现代化征程中迈出坚实步伐。
一、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
近年来,中国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效,关键在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关键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2016年,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这一纲领性文件,为全面推进强制执行现代化作出顶层设计。三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全国法院共同努力下,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并不断巩固完善,凝聚了强大合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特定职务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截至目前,共计351万余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二、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大力推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
中国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把强制执行与规范执行相结合,既对规避执行、干预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又坚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让法治精神更加彰显。在中国,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不论是中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所有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们都坚决依法平等保护。中国法院还专门开展涉党政机关专项执行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我们在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要求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当事人正常生产生活的不利影响。
三、全面加强制度建设,确保强制执行规范有序
中国法院通过内部完善制度、外部强化监督,着力解决影响强制执行工作的长期性、根本性问题,努力提升执行规范化水平,持续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现代化。我们正在推动出台强制执行法,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建立并完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当事人可以查询执行案件流程、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可以与办案法官留言互动,有效保障当事人知情权。我们通过加强执行宣传,让人民群众更加理解和支持强制执行工作,促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四、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科技与执行工作深度融合
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飞速发展,为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提供了巨大机遇。为破解查人找物难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为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中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已实行网拍的法院达3301个,法院覆盖率为93.7%,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为强化执行管理,中国法院建立全国四级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执行管理新模式,实现执行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规范化。建立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具有执行协作、款物管理、申诉信访、流程监督等近20项功能,实现“一站式”执行公开、“一键式”案件督办,真正让执行管理 “一竿子插到底”。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面向未来,中国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改革,加强科技应用,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努力在更高层次实现执行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我们衷心希望同与会各国法院、执行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一道,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理念,互相借鉴有益经验,加强务实交流合作,不断提升强制执行现代化水平,共同为推动各国法治事业发展和人类法治文明进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谢谢周强院长。
下面继续进行专题研讨。考虑到本次会议上发言的代表人数较多,请大家把专题发言时间控制在8分钟以内。我们会有倒计时提示和最后一分钟声音提示。
下面,请阿尔及利亚民主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社会庭庭长拉穆里•穆罕默德先生作专题发言。
非常感谢。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周强先生,各位大会代表,各位听众、女士们、先生们:在开始之前,首先请允许我向中国表示诚挚的谢意,特别是感谢周强院长的热情款待和欢迎。举行这样一个重要的世界执行大会,使我们能够汇聚一起,交流我们的意见和经验,不仅仅是关于这次大会所确定的议题,还包括其他的一些议题,比如文化、经济和社会层面的议题,作为世界村的成员可以交流广泛的议题,包括信息技术进步对我们司法执行工作的影响。
这次大会所讨论的六个议题之一,就是最新的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对于司法执行的影响,由于现在新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和沟通手段,因此在法院工作中出现了数字化不断增长的倾向,以往的工作模式对于新的社会经济和法院工作进步带来了制约,包括在国内和国际层面都是如此,我们要实现有效的司法执行需要利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手段,如果我们的司法决定不能执行的话是做不到的。
可以说,在司法领域的无纸化和在执行领域的无纸化,也是我们在全球性的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趋势,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管它叫信息化的革命,使用这种新的技术,可以应用在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工作中、生活中和社会发展中。对于我们司法机构来说,或者对于全球的公民来说,这些新的技术都需要我们在思维上、文化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接受信息化的过程。因为,信息化使得我们可以用更快的速度来处理周围面对的一些问题,同时为我们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也为完善我们的工作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我们思维并不能还停留在过去的时代,现在我们通过运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如果还用过去的纸面的工作方式,就使得信息化无法得到有效地运用。因为,我们用纸来交流的行为方式,实际上是我们过去很多世纪以来的信息的传递方式,现在有新的工具,就是信息化的工具。通过信息化,世界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其他的机关都可以用同样的语言来交流了。
在阿尔及利亚,我们有一个中央司法方面的档案系统,在这个档案系统里可以找到各种各样的信息,同时如果想进入这个系统查阅相关的信息,必须要专业法律人士,包括司法执查员、律师、法官等等,他们才能够接入中央档案系统。这个档案系统里面的信息也是刚才所说的可以接入的各个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来不断地充实档案,也就是说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了信息化的共享,这里的档案包括某些公民的偿债能力、财产调查的结果。
在阿尔及利亚,我们也有一些经验,我们国家现在的建国历史并不久,有一些有限的经验,我们现在非常愿意进行阿尔及利亚司法体系现代化,在几年以前我们也启动了司法体系的现代化改革,在阿尔及利亚执行方面主要是由司法执查员来进行具体的执行工作,这个司法执查员也是我们所说的法律领域的辅助人士,他们为公众的利益服务。所以,这些司法执查员就组成了一个执行的机构,同时在执行工作中,具体的法律上的引导是由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另外还有行政方面的领导是司法部,但是可以说司法执查员在整个执行工作中处在一个核心的、纽带的位置。
阿尔及利亚有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中允许司法执查员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可以进入到由国家组建的信息系统查阅相关的信息。谢谢大家。
谢谢拉穆里•穆罕默德先生的专题发言,下面,请比利时王国司法官协会国际顾问帕特里克•吉耶朗先生作专题发言。
非常感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感谢中方的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组织今天的大会。首先向在座各位致意,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比利时的经验,尤其是在B2B(企业对企业)案件中的债权收回的经验。
B2B的案件执行实际上在比利时算作行政的程序,我们债权收回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催告。如果催告阶段不付款,就由司法执查员出一个正式的笔录,由法官做出执行的判决。在催告阶段,会发出正式的要求,要求被执行人执行债款。他有一个月时间提出异议,催告是数字化程序的一部分,这个债务人要么直接付款,或者是提出异议,或者是他要求提供一些付款的便利。如果他到期不付款的话,我们就要进行下一个程序了。在这个阶段,我们的司法执查员实际上处在一个调解人的阶段,如果是债务人付款方面有一些困难,司法执查员也可以为他制定一个付款的计划。
第二个阶段,由司法执查员起草一个无争议的官方报告和笔录,在官方笔录中,如果被执行人在第一个程序没有执行,司法人员就要起草一个正式的文件。
第三个阶段,笔录最后由比利时司法官做出一个强制执行的决定。这个司法官同时有权力跟随整个执行程序的全过程。最后他会作出一个决定。整个程序持续的时间,前面有一个月的时间,一个月时间债务人不付款,还有8天的时间由法官最后做出一个强制的执行。我们整个的执行过程都是由中央档案记录系统进行,所有的信息也是记录在中央数据库中,数据库是由司法执查员全国协会进行管理。所以,通过这个信息化系统,我们可以很快速地做出决定,并且收集到相关的信息,再把相关的信息呈现在法官的面前。
另外有一些统计的数据。我们国家只有1100万人口,只有上海人口的一半,截至2018年的11月30日,受理了63432件案件,这些案件中也有一些提出异议的,在这63432件案件中,有30000多件最后由法官出具了执行裁定。也就是说,有41%的案件并没有最终到法官做出强制执行的裁定阶段,前面的阶段司法执查员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使得这些执行申请在法官做出最终强制性执行判决之前就已经解决了。
80%的案件都是在9周之内解决了,这个速度可以说是非常快的,有很多案件是一个月零八天解决的,通过这种程序,我们节约了很多司法成本。这个行政程序是在两年前建立的,建立这个程序也是欧洲的一个宪章的要求,比利时在2018年的时候正式通过了这一宪章。宪章要求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必须要保证案件处理过程中数据的安全、透明性,同时相关的司法体系的用户也应该完全掌握相关程序的统一性。谢谢大家。
下面请莫桑比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莱昂纳多•辛比内先生作专题发言。
在莫桑比克共和国,除司法法院外,我们还设立仲裁庭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其司法判决具有与普通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我们的法律体系具体规定了以下执行权:一是定罪判决;二是文件公证及认证,包括出具文件及承担公证认证法律责任;三是特殊法律文件的出具,除出具赋予法律执行力的一般文件外,还包括根据契约或事实上的供应义务对债务关系及具体涉案金额进行确定或判决。
在我国的制度下,民事和商业事务均属于执法机构管辖范围,后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涉事一方的权利遭到第三方侵害时,可以使用这种机制来获得相应的法律补偿。
如果存在涉事义务人应当补偿受害人却没有自愿履行该规定时,该项规定可强制执行。为此,如果需要进行执行行为,就需要一个法院的判决或者法律机构出具的要求进行执行行为的判决文书,或者是仲裁法院的书面决定等等文件。
执行应该以执行的文书为准,并且注明执行行为的目的、限制条件等等,执行行为的目的包括归还或者补偿确定的数额、给予或者没收一定数额的钱财、物品。为此,我们的法律体系规定执行必须要有裁判文书,但是执行的行为也可以有自己一定的灵活性。我们的执行行为应该有一个司法判决为先决条件,这是我们之前的一个规定。我们在2005年和2009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我们赋予执行行为更多的灵活性,就算是没有法律的判决和司法宣判,我们特定的执行行为仍然可以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民事和商事的执行属于一般法院的职权,在莫桑比克并没有为执行行为设立的特别机构。在执行时,应该具备特定的法律文件和物证,以证明债务人存在债务关系或者债务违约,以符合合法性,符合法律适用的条件和范围。除非国际协定或条约另有规定,否则外国法院或仲裁员作出的判决只能作为莫桑比克主管法院审查和确认后执行的依据,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要求。
关于信息技术在执行中的应用,我们设计建立了负责流程管理的“数据中心”,首先在首都马普托进行试点,现在该中心在一审法院和检察院运作的其他省份都在逐步开展工作。这一系列程序管理主要包括执行民事和商业法院作出的判决。上述的信息技术平台不仅仅供代理人和法院工作人员使用,也向律师和公诉人等开放。确保司法程序的执行速度,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也被纳入莫桑比克2016-2020年五年计划,是国家未来规划的重点内容。这一个信息平台的目的是减少官僚作风、提高诉讼案件的灵活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随着信息技术平台投入使用,预计将大幅缩短案件处理时间,有利于迅速协商司法决定,灵活管理司法程序的开启和结束流程,最重要的是,能够使司法机构之间有更大程度的整合,提高进行民事和商事诉讼的速度。这一点也是本次会议所讨论的问题。
在这方面,我们还将致力于保证信息的安全,信息系统在任何时候都不会泄露司法秘密,只有相应的人员在事先征得同意之后,才能看见相关的案件信息。我们认为司法体系的有效性,尤其是执行过程中的有效性是我们吸引投资的重要工作内容,我们也会继续努力的工作,在继续促进执行行政和官员体系和法律体系之间的良好的条件和互动,迎来美好的明天。谢谢大家。
谢谢辛比内大法官刚才的发言。下面请法院管理国际协会主席马克•比尔先生作专题发言。
首先讲一下科技。祝贺中国,中国的登月计划刚刚取得了了不起的进步,成功登录到了月球的背面。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商阿里巴巴的所在地,而且就我所知,全世界34%的专利申请都是在中国递交的。中国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建在杭州,在北京和广州也建立了互联网法院。在去年9月份,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成为世界第一个承认区块链技术认证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法院,中国其实是处于世界科技创造的前沿,而就司法部门而言,运用科技的能力在我访问过的法院当中是最强的。今天下午要发表上海宣言,这在中国发表再合适不过,中国的血液里就有着全球贸易的基因。人类文明史上的第一次全球化的浪潮就起源于中国,当时还是中国的汉朝,中国人就开拓了丝绸之路,从中国的西部通往波斯再通往罗马。在现代社会当中,中国再一次成为全球化重要的推动国家,中国倡导的“一带一路”倡议,总投资金额会达到6万亿美元,涉及到100多个国家,但必须承认这些国家的法律和执行环境是具有挑战性的。
全球的贸易发展意味着必须要有更好的签订合同的能力,而且合同必须得到执行,得不到执行的合同,就像纸面的游戏。我们利用科技的手段能够助力判决的执行和全球贸易的发展。我有两个建议:
第一,涉及到所谓现在的真实世界、物理世界。第二,虚拟世界和网络世界。我要提的第一个建议,就是对司法的判决利用区块链进行认证,如果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协定,执行另外一个国家的判决非常的困难。比如我们国家想执行另外一个国家做出的法院裁决的话,首先另外一个国家要由它的司法部接收相关的司法判决,然后司法部再把这个判决交给外交部,外交部转给大使馆,再交给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但是,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全球的司法信任网络,那就不一样了,这个司法网络意味着相关国家的法院最终裁决可以上传到全球信任网络,而且会认证、不可更改。如果A国家希望B国家能够执行自己的裁决,B国家只要登录我刚才讲的司法信任网络,看到了经过认证的裁决就可以开始进行执行。用区块链技术就可以做到,很便宜、很快,而且非常的安全。
第二个建议,成立一个区块域法院,我预料10年之后世界上全球贸易50%都会是通过签订智慧合同来完成,智慧合同是电脑的代码,是具有自我执行能力的智慧合同,而且它的技术基础就是区块链技术。也就是说,不仅仅以自动方式签署合同,而且合同是自动执行,任何一方都不能够更改、不能够违反,当然这还是理想的状态。目前的智慧合同适合一些简单的交易,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智慧合同甚至能够具备一定的判断力,能够判断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是否合理、是否公平。一旦这个智慧合同成为了一个广为接受的合同,就会建立在区块链基础之上,会运行在全世界2000多个服务器或者2000多个节点上,一个国家的法院没有办法执行这么多的智慧合同。传统的法院执行裁决,对于这种虚拟世界是无能为力的,只能依靠区块链技术。
全世界现在更加需要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尤其是在执行领域,执行领域的司法国际合作所受到的重视还不够。接下来我向大家发出邀请,我呼吁成立全球司法信任网络,成立区块域法院。谢谢各位。
谢谢马克•比尔主席。下面请国际司法官员联盟秘书尤塔哈格•乔斯先生作专题发言。
我想谈谈IT在国际司法官员联盟当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在司法执行中所发挥的作用。
国际司法官员联盟作为国际上的联盟在1952年成立,就目前来说,我们联盟超过90多个国家加入,他们分别代表着93个国家的司法部门和司法裁决执行机关,我们成员国有来自非洲的、欧洲的,也有成员国来自美洲的,当然我们也有成员国是来自亚洲的,就国际司法官员联盟来说,在联盟内部和国际上都进行广泛的合作与协作。我们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司法官员联盟开展了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改革项目,而且联盟还成立了一个科技委员会,科技委员会非常重视IT所发挥的作用。之前法院管理国际协会主席马克•比尔先生说到了区块链的作用,在司法执行领域我们当然要依赖信息技术,这已经不是未来的梦想,而是已经成为了现实,甚至数字技术发挥着领导的作用,法律反而是跟在数据技术的后面,这就意味着我们要非常的慎重。
我们联盟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怎么看待数字资产这个事,涉及到邮件、涉及到社交网络、涉及到加密货币、涉及到数字债券以及网络上的银行账户,比如中国的支付宝,还有其他的网络储存系统、软件的应用,这些对执行官员来说应该都非常感兴趣,我刚才说的都是新种类出现的资产,执行官员就是要查找别人的资产,要扣押别人的资产。就目前来说,还没有国家对新型的财产制定法律,对新型的数字资产下一个法律上的定义。如果连定义和法律都没有,我们作为执行官员怎么才能查封数字资产呢?这当然有着巨大的困难。现在欧洲在讨论这个话题,比如在欧盟的范围内在讨论这个话题,但是欧盟有关数字资产还没有制定出任何的法律,欧洲委员会通过欧洲法律协会让我们联盟帮助,就数字资产进行一些规定,首先对数字资产下一个定义。我们联盟现在正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与此同时,必须承认数字资产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否则的话它们就会变成数字炸弹。我接下来还要谈谈数字债券,世界银行在澳大利亚发现了数字债券,这都是我们要面临的新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们要跟上时代的变化,技术进步的很快,我们怎么才能找到解决方案。在很多方面立法是滞后的,我说的是法律滞后于各种各样数字资产的发展。而且我们还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人们要求获得数字资产的访问权,像数据的访问权,应该如何进行监管,还有我们如何处理加密资产,比如比特币有关的法律问题,这都是难题。我刚才听到法院管理国际协会主席谈到了用区块链的技术,能够解决很多的问题,他甚至建议成立全球司法信任网络和区块链法院,非常有意思,而且我们也听到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承认了经过区块链认证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非常好。
我想对那些提供互联网服务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当然也都有自己的政策,但是他们的政策应该是要跟立法部门进行协调,这对立法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挑战,但是我想我们法律人都愿意迎接这一挑战,国际的合作是必要的。
谢谢各位。
谢谢尤塔哈格•乔斯先生的发言。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本节的研讨到此结束,非常感谢各位发言人对发言时间的严格把握。非常感谢各位发言人简短但精辟而富有建设性的观点。请大家稍事休息,15分钟后开始下一议题的研讨,下一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先生主持。谢谢大家。
中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专题研讨二:财产调查的新近发展和趋势
下面进入本次会议第二个专题:财产调查的新近发展和趋势。
财产调查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保障债权人权利的重要执行程序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财产调查制度和调查模式不尽相同,各国为最大限度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均结合国情形成自己所特有的财产调查制度。面对财产形态不断变化更新的经济社会环境,面对互联网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如何变革原有的财产调查模式,如何把握财产调查未来的发展趋势,相信各位嘉宾都有很多独到的见解。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专题将由一位中方代表和一位外方代表发言,发言的时间还是控制在8分钟。首先,请萨摩亚独立国首席大法官帕图•萨波卢先生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我的报告题目是有关财产调查的新进发展和趋势,向大家介绍萨摩亚最新的情况。
我所来自的萨摩亚其实是一个位于南太平洋的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我们离赤道不远,全国19万到20万人口。萨摩亚是一个普通法系的国家,我们的法律制度其实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之上,因为我们以前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所以接下来要跟大家介绍的情况都是在普通法的视角基础之上的。萨摩亚有关财产调查法律以及财产的执行,不仅涉及到程序法,也涉及到实体法,都是建立在普通法程序规则和成文法的基础之上的。总的来说,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搜查,这在萨摩亚来说不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为什么?因为绝大多数的债务人其实都没有多少值得调查的财产。当然,如果是在少数的案件中债务人明明有财产,但拒绝披露或者试图藏匿财产的话,事情就会变得复杂一些。
就债权人来说,为什么要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呢?就是因为他想知道债务人是否有资产能够执行,而且他的资产是否值得他花这个时间去打官司。如果案件涉及到贪污或者欺诈的话,债权人还想知道债务人把钱都用在了什么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会调查债务人的公共记录,看债务人是否拥有土地,是否拥有车辆,是否在任何公司中拥有股份,还可以去银行看债务人是否拥有银行的账户。债权人也可以去调查债务人是否有工作,现在的雇佣者是谁,这样的话,有可能要求他的雇主扣押相关的工资。
为了帮助债权人,萨摩亚最高法院《1980年民事诉讼规则》允许债权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向法院申请许可,向债务人提交询问书,以便检查债务人的资产。这种申请必须有债权人或其律师的宣誓证词的证明。债务人必须在十天内或法院指示的其他时间内以宣誓书的形式回答询问。债权人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发出通知,要求债务人出示任何文件供其查阅,并允许其复制这些文件。债务人有两天时间出示文件。否则,债务人将无法在审判中出示此类文件作为证据。如果涉及到银行账户,债权人可以咨询银行,问银行是否在该人名下拥有账户。但是在这方面,银行有可能不愿意满足债权人的请求,债权人就无计可施了,没有办法强迫银行提供有关账户的信息,除非存在着欺诈的可能,如果有欺诈的可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法院颁布相关的法令,允许警察对债务人的财产文件、电脑文件进行搜查。
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第三方披露令,法院对普通法具有固有管辖权,法院有权发布这样的命令。第三方披露令是针对第三方的命令,这使得债务人挪移资产变得非常的困难。
谢谢。
谢谢帕图•萨波卢首席大法官。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作专题发言。
非常荣幸能够在第二专题研讨中就中国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新近发展和今后趋势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众所周知,强制执行程序的核心是财产执行,及时高效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执行程序的起点、前提和关键。如果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则很可能导致整个执行程序无功而返。因此,财产调查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中国财产调查制度的相关情况。
一、中国财产调查的传统模式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开展财产调查的主体、途径和手段不尽相同。有的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有的以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调查为主,有的则以执行机构或法院调查为主。在中国,调查民事主体财产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如实报告个人财产;三是人民法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其中,人民法院依法调查一直是中国执行程序中最主要的财产调查途径,也决定了财产调查的最终效果。
以往中国法院调查财产的主要方式是,执行人员亲临财产所在地或工商、银行、不动产等财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调查,我们称之为“登门临柜”财产调查模式。在财产形态日益翻新,流转加快、异地存款、异地置业、异地投资越来越普遍的环境下,传统“登门临柜”财产调查模式效率方面的劣势日益凸显,严重制约执行工作发展,这种情况倒逼我们必须加快法院财产调查模式的变革。
二、中国财产调查模式的信息化变革
近年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为实现财产调查飞跃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此,我们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以信息化推动法院财产调查模式转型升级,逐步实现了财产调查的现代化变革。主要做法是:借助信息技术手段,与掌握财产登记信息的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联网对接,并统一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逐步建立覆盖全国范围和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我们称之为“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化、自动化、实时化调查和控制。
该项工作始于2014年底,最初仅与20多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实现联网,到目前已经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有效覆盖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个人信息,极大提升了执行工作效率,实现了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方式的根本变革。此外,地方各级法院在本辖区内也参照上述思路建立了“点对点”查控系统,作为对“总对总”查控系统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一网打尽”。
依托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人员实现了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即可快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的所有联网财产信息,彻底打破了执行工作地域限制,财产调查效率呈几何倍数提升。截至去年12月,中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托网络查控系统共为6038万件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冻结资金4136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984万条,车辆5142万辆,证券1421亿股,船舶194万艘,网络资金257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中国在发展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同时,还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保护。我们同步建立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网络查控操作标准流程,对所有涉案的财产查控进行全程留痕、自动监控,并坚决依法严惩违规查控行为,实现网络财产查控与个人隐私、信息安全保护的有机统一。
三、网络财产调查模式的不足及完善
一是网络财产调查模式仍然存在盲区。比如说现金、贵重物品。二是新型财产快速发展带来了一些挑战,比如说互联网资金和比特币。三是网络财产调查范围和功能还不够完善。
对此,我们积极完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一步扩展其查控范围和功能,努力实现对各类财产全覆盖,实现网络查询、冻结、扣划一体化。我们不断完善并充分发挥传统财产调查方式的功能作用,广泛推广审计调查、悬赏调查、委托调查等措施,做到网络财产调查与传统财产调查互相结合、互为补充。
尊敬的各位来宾,我们中国大力推进信用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我们愿意加强同与会各国的司法交流合作,也衷心希望各位代表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谢谢大家!
谢谢杨万明副院长。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本节研讨到此结束,下面开始下一议题的研讨。下一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先生主持。谢谢大家。
中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
专题研讨三:司法评估拍卖的新近发展和趋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现在我们进行第三个专题:司法评估拍卖的新近发展和趋势的研讨。实践中,法院查控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都是现金,通常情况下,较多的是房屋、土地、股权、车辆等无形或者有形的财产,需要通过变现程序才能向当事人兑付。关于财产的变现,各国都有适合本国国情的方式和一整套规则。我们已进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这些变化将为财产变现带来哪些变革?新形势下如何公平、公正、高效地将执行人的财产变现?在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又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各位嘉宾都有很多独到的见解。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专题将由一位中方代表和六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位发言的时间仍然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首先,请爱沙尼亚共和国司法官及破产委托官协会主席杰尼克•普尔先生作专题发言。大家欢迎!
我报告的题目是“在执行程序当中如何进行资产的变卖”。在爱沙尼亚,我们从2001年就建立了私人的执法体系。如果是要销售资产,也就是执行程序当中变卖资产,有这么几个方法:
由法警对财产进行扣押。如果有的事情法警没有办法处理,就可以进行拍卖,而且我们首先要求采用电子的方式。法警都是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司法销售,如果不方便进行电子方式的销售,再进行现场销售。当然,如果执行财产金额非常小,就有可能放弃,然后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法。除了扣押,如果不方便采用拍卖的方式,法警还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销售,可以向案件所涉的这个行业相关人士进行定向销售,在拍卖不方便开展时,在法警的监督之下开展。相关财产扣押和变现都必须记录在案,进入到中央档案库、数据库当中。如果涉及到证券股份的转移,也要记录在案,还要符合相关股票交易所的过户规则。这不仅适用于法院的判决,也适用于仲裁。2016年,我们制定了破产相关的法律,从而使破产程序和执行更好地联系起来,在破产过程中有司法部的官员参与,还有当事人双方的参与。我们在拍卖方面和破产处理方面都是首先采用电子程序,不可以的话再进行传统的程序,这能够大大节省时间,据统计,执行案件执行的时间减少到44%。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资产的信息要进行全面的记录,可以拍照甚至拍视频,让感兴趣的竞买方对要拍卖的资产有充分的了解。如果拍卖房屋和不动产,还要登广告或通告,在最受欢迎的地产杂志和网站门户上进行公告,从而确保有足够多的参与度,能够实现更少的流拍率和更高的溢价率。
在爱沙尼亚,我们还有针对反恐的规定,对于拍卖参与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像恐怖主义分子和为恐怖主义提供融资的人不可以参与到司法拍卖过程中。在司法判决已经生效成为终局之后,才可以进行司法拍卖。在拍卖完成之后,就会进行过户。司法拍卖也是有成本的。我们现在建立了新的拍卖制度,在新制度中,要求竞标人递交最高25%的保证金,而且如果第一次拍卖不成功,第二次拍卖起拍价格要下调,但是下调必须要获得双方的认可,尽可能让当事人参与到这个程序中。
谢谢大家。
感谢杰尼克•普尔的发言,下面请斐济共和国高等法院法官阿纳雷•图勒武卡先生作专题发言。
斐济是一个很小的岛国,只有90万人。
斐济是前英国的殖民地,我们遵守英国普通法的制度,就是说我们法官会遵守之前有关类似问题的判决和案例,在历史上我们也会去看英国法院的一些判决,来进行判决,但是我们这些年也会参考别国的判决,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甚至新加坡一些法院的判决,因为我们这些国家都是普通法系的地区和国家,而且这些国家法官的国际声誉很不错。新加坡有很多很好的调解制度,包括仲裁,去年新加坡通过了一项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协议。斐济的法律整体上比较古老,刚才讲到我们高等法院的规则是基于古老的英格兰普通法律的规则,有些规则英国在几年甚至几十年之前都已经修订和改革了,但我们还在沿用。
我们对于外国司法判决也有按照互惠原则进行承认,包括英国的一些判决,我们还会给予它相应的执行力,包括英联邦国家也会得到认可。外国的判决首先要到高等法院注册备案,才能执行。另外,外国的判决在注册之后,如果是外国的高级法院判决,斐济总统愿意认可,而且这个国家也愿意给我们互惠待遇,愿意承认我们法院的判决,我们就会执行这个法院的判决。
另外,当我们备案了外国司法判决,那这个外国司法判决就会像我们本国判决一样有同等的效力,在登记那天就生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法院可能会拒绝一些外国的判决,基于一些特殊情况推翻外国的判决。我们在执行的时候可能会进行司法拍卖。如果一个外国判决在斐济登记之后,就可以通过执行机制得到执行。没有登记的外国判决,能否执行?有一个案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认为江苏南通的一个区法院不是中国的高等法院,因此南通市的区法院不能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判决登记法得到登记,但是根据普通法判决能够登记。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判决在斐济也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即便不能够按照外国法院司法判决登记的话,仍然能够根据普通法在斐济执行。
谢谢大家。
谢谢阿纳雷•图勒武卡先生的发言,下面请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司法部秘书长赞塔西亚那•萨拉玛•兰奇安里马纳先生作专题发言。
我发言的主题是开展变现的新发展和趋势。
这个主题非常符合马达加斯加司法部最近确定的重点领域。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马达加斯加的司法体系。我们国家的宪法里写到,马达加斯加最高法院和下属的各级法院是以马达加斯加人民的名义来伸张正义,同时宪法要求保障我们国家审判独立的审判权。我们国家的司法职能由经过统一考试的法官和检察官行使。马达加斯加的法院系统分为三个:司法法院系统、行政法院系统、财政法院系统。现在马达加斯加也正在经历信息化的变革,我想和世界上其他的国家都是一样的。我们国家的执行体系法律依据就是民事诉讼法,强制拍卖在我们国家定义就是强制拍卖债务人动产和不动产,用于偿还企业用户的债务。在司法拍卖方面首先必须要有债权的存在,这个司法拍卖最初要由债权人申请,确定为债权,并且可变现,而且是申请人有权利要求偿还的。司法拍卖的启动条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负债人没有偿还他应该支付的债务,尤其是在司法执查员送达支付通知以后仍然没有偿还。不同的财产我们有不同的司法拍卖程序,动产、不动产有不同的形式。动产拍卖是拍卖估价人为主导,具体由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6条到第651条规定,最初的程序也是由司法执查员向负债人送达他的支付催告,如果这个负债人不偿还债务的话,就会由法官做出一个强制执行的裁定。
最后,这些财产是公开拍卖的,法规里也规定了关于抵押财产、共有财产是如何处理的条款。司法拍卖的目的是要实现财产的变现金额达到最高。在共有财产的拍卖中,我们也规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如果共有财产人都不买其他共有财产方的财产,就要一起把这个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拍卖。在司法拍卖程序中,司法执查员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他会查阅财产的登记情况,是不是有质押抵押的情况存在。还有一些补充程序,包括拍卖的期限,具体期限在民事诉讼法典里规定。债权人应该出具要求拍卖的具体要求,拍卖之前要有一个公开信息的程序,包括在法院、在司法执查员的办公室、在报纸上公开这些拍卖的信息。这些通过拍卖实现司法变现的程序,竞拍价格有可能会很高。
我们对拍卖程序抱有很大的希望,现在,马达加斯加司法工作、司法系统走上了正轨,并且开始了新的改革,我也希望大家能够继续关注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建设情况。谢谢大家。
谢谢赞塔西亚那•萨拉玛•兰奇安里马纳先生的发言。下面,请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伊贾兹-乌尔-阿赫桑先生作专题发言。
我向大家介绍巴基斯坦在司法拍卖方面最新的发展和趋势。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于1947年,有着有趣的宪法历史。它是在殖民时代的法律和分治后的混乱中演变而来的。1973年,现行宪法开始实施,给法律和行政系统带来了秩序和稳定。
根据目前的法律框架,在巴基斯坦各省的每个地区,都有一个地区法官法院,这是民事案件初审管辖权的主要法院。在地区法官的监督下,管理民事法院,所有民事性质的事务都在这些法院进行初审。所有证据都记录在这些初审法院,这些法院除了确定的金钱方面的管辖权之外,还被授予无限管辖权。这些法院裁决的案件最终或驳回起诉或发布法院令。一旦用尽所有上诉手段,该法院令将需要强制执行。
1908年《民事诉讼法》载有执行和执行民事诉讼法令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号令规定了执行程序。根据该命令,法院有权接收根据法令应支付的款项,查封、转让、出售或拍卖动产和不动产,或将执行该法令的工作移交给另一法院,中止执行该法令,直接追回款项,必要时发出逮捕令,并消除交付占有权的障碍。
具体的执行过程包括:
• 法院法令
• 执行申请
• 法院查封财产
• 任命清算人/拍卖人
• 清算人得到法警和警察的保护/协助
• 清算人接管财产
• 清算人发布拍卖广告
• 开始拍卖
• 最高出价者在拍卖时给出25%的出价
• 出价最高的竞价人有1周时间存足全部竞价金额
• 清算人向法院提交拍卖报告
• 法院要求对拍卖提出异议
• 如果没有异议,法院将所有权给予出价最高的竞价人
• 将拍卖所得交给判定债务人。
巴基斯坦同样设立了专门化的法院,用来审理和银行业、企业、债务催收、商业争端有关的法律,还颁布了几部新的法律。设立专门化的法院,旨在对案件进行更快、更专业的审理,维护公正。专门法院不仅可以出具裁决,同样也具有执行权。银行法院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省级高等法院被指定为裁决银行事务的特别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高院一旦审理了银行业的案件之后,接下来也会由高院去对结果进行执行。
另外,我们省一级高院还具有对于跟公司有关的案件的专门审理权力,这里面跟公司有关的案件会涉及到工资纠纷、公司清算、清算后财产的转移、禁止令的颁布、任命临时的管理者、官方的清算人、接管财产等。高院成为公司案件的专门法院之后,还具有扣押财产,把资金交给债权人这方面的权利。
巴基斯坦已经签署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决定的公约,巴基斯坦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决议执行的2011年法案,外国仲裁执行由高院承担,高院会认真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决议,这方面只有很有限的挑战外国仲裁机构决议的空间。
巴基斯坦还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业制定了专门化的法律。比如高院会专门负责审理和私有化有关的民事和刑事的案件。最高法院会审理上诉的案件,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裁决通常由省一级的高院负责执行,只有少数例外。
女士们、先生们,科技的发展一日千里,各国司法部门在案件管理、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都广泛使用信息技术。谢谢。
谢谢伊贾兹-乌尔-阿赫桑先生发言,下面请巴拿马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埃尔南•德莱昂作专题发言。
自1917年以来,《巴拿马司法法典》一直认可司法拍卖是原告执行信用和追回欠款的一种方式。启动名为“执行程序”的司法程序,其中只涉及信用执行问题,不牵涉任何关于事实和适用权利的纠纷。信用包括外汇文件、本票、退票、租赁协议费、债券、司法或仲裁判决。
在巴拿马司法系统内,根据债务人提供的保障设有有利于债权人的专门执行程序部门,目的是保证收款过程取得结果。分为抵押程序和简单程序。
多数情况下,抵押执行程序指可以找到适当公寓财产的程序,而在简单执行程序中则很可能从试图寻找债务人持有资产的原告占有的商业内容中找到商业集体项目。此外,这些流程为没有现金偿还债务的债务人提供了公平的选择,他们可以通过拍卖资产偿还债务。大多数情况下,此类拍卖是执行抵押贷款,为房地产投资者提供了以优惠价购买房产的机会。
对于竞拍人而言,最重要的是必须在拍卖开始前缴纳相当于拍卖底价10%的保证金。为了吸引竞拍人,我国的议会通过立法确定了三梯次的拍卖程序,如果前一个阶段的拍卖失败了,下一阶段可以降低拍卖价格,从拍卖底价的2/3降到拍卖底价的一半,再到不考虑拍卖底价的金额。现在这样的拍卖活动越来越多了,有许多投资者寻求法务顾问的帮助,在他们可能感兴趣的重要资产拍卖时提醒他们。通过这样的方式,只需要很小的投入,他们就可以获得可靠的信息来源,在很短的时间内有机会买到条件适合的资产。
另外,巴拿马的司法现代化项目将改善国家的司法系统,通过涉及法官、技术和行政工作人员、司法系统用户的参与性过程,加强监控和评估方面的能力,提高国家司法部门的效力、便捷性和可信度。改革包括在不同类别之间分配剩余金额,增加支出的百分比,确保更好的执行。这些改革不会影响项目的目标和活动,但有助于客户在项目的最后阶段更有效地利用资源。
我国的拍卖种类有司法拍卖,指的是法院指定的官员或受托人根据法院命令、法令或判决进行的拍卖,拍卖仅限于特定条件下的房地产或者个人财产,必须用金钱购买,并且经法院确认为最终拍卖。司法拍卖通常只在最终判决之后下令实施,但如果拍卖财产容易腐坏或可能贬值则可以例外。另外一种方式是执行拍卖,属于行政行为,是根据法院书记员签发的书记令而非司法令实施的,但拍卖的具体财产一般不在令状中指出。
最后,我们非常重视民事司法判决执行的历史渊源和效力,并且非常重视拍卖程序的效率。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会议内容改善我们的司法拍卖效率。谢谢。
谢谢埃尔南•德莱昂先生的发言。下面请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阮翠贤女士作专题发言。
我今天的主题是在越南民事执行的司法判决。
首先,我想介绍一下司法拍卖方面的法律根据《民事判决执行法》,在执行人扣押财产以确保判决执行后,执行人有权拍卖财产,财产拍卖程序必须按照《2016年财产拍卖法》执行。
涉及到司法财产的拍卖效率,法律规定了财产的拍卖要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保护,保证独立性、诚实性、公开性、透明性。
关于资产拍卖的顺序和程序,《财产拍卖法》将拍卖过程与拍卖之前和之后的过程分开,同时规定了普通财产拍卖的顺序和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的拍卖财产的顺序和程序,以确保透明和客观。尽量减少纵容或哄抬价格的情况,明确界定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通过许多法规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例如缩短宣布房地产拍卖的上市时间,因此,拍卖组织必须在拍卖开始日期前至少15天在其组织总部、拍卖地点和拍卖地点的人民委员会公开财产拍卖;拍卖参与登记组织;拍卖参与登记程序等。这也是处理拍卖资产的一个成熟和更灵活的步骤,特别是在民事判决执行领域,这将缩短处理资产的时间,解决长期积压,并确保判决执行中强制扣押后的资产价值。
第二,我想介绍一些主要法规,主要涉及到民事判决的执行。在2018年我们财产拍卖的成功案例达到2846件,可以说进步很快,并且我们推出了在线司法拍卖,我们对中国的成功经验非常的钦佩,在网上拍卖方面取得的成就。我们也希望能够像在系统中吸引到更多的竞拍者,从而让拍卖取得成功。这样的话,我们在拍卖中就能获得更多的拍卖金额。谢谢。
谢谢阮翠贤女士的发言。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作专题发言。
尊敬的各位代表,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刚才倾听了6位同行的精彩发言,很受启发,我也注意到这一专题发言的人比较多,看起来这是一个引人注目且令人感兴趣的话题,我非常荣幸就中国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新近发展和趋势问题与各位进行分享交流。
中国法院执行程序中查控到的财产、土地、房产、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约占了60%,这些都需要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变现后才能向当事人支付,财产变现程序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执行程序的效率与公平公正,是执行程序中必须重点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应当说司法拍卖的程序设计目前各国的立法大同小异,但互联网技术在司法拍卖中的应用无疑给司法拍卖模式的变革提供了一片新的天地。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中国的执行财产变现程序。
一、中国财产变现程序的传统模式
依照中国1998年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查控到财产后通常要委托给第三方拍卖公司组织拍卖,法院再将拍卖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这个主要流程是:一是随机确定拍卖机构,一般由法院摇号随机确定拍卖公司。二是公开发布拍卖公告,一般在拍卖财产所在地或专业报纸上公布拍卖标的的信息、拍卖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竞买要求等事项。三是现场竞买。报名参加竞买的人要提前缴纳拍卖保证金,并于拍卖当日到现场参加竞买。四是支付拍卖佣金,即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向拍卖公司支付成交价的3%到5%的佣金。
上述传统的财产变现方式具有公开竞价等拍卖的基本特点,但是以前的司法实践证明,其弊端也日益凸显:一是拍卖公告的覆盖面窄。二是信息公开补充不充分,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甚至容易出现暗箱操作、串通竞买等违法行为。三是拍卖佣金高,当事人和竞买人需要承担高额的财产变现成本。四是拍卖周期长,导致财产变现效率低,这些问题严重制约财产变现的价格、变现效率,亟待变革。
二、中国财产变现程序的变革和发展
以互联网技术为主的新一轮技术革命为中国传统财产变现模式的变革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拍卖有机结合,积极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即,通过互联网平台拍卖标的物,传统拍卖程序中的公告、缴纳保证金、竞买、确认成交等所有拍卖行为都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其主要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公众参与度高。互联网彻底突破了地域限制,使拍卖信息充分广泛公开,吸引更多公众参与。
二是信息公开详尽。网络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信息全部公示在网上,公开方式包括照片、视频等多种方式,而且可以预约到现场看样,方便公众充分了解标的物的详细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
三是参与方式便捷。网络拍卖模式下,无论你在世界的哪个地方,只要通过电脑和手机APP就可以随时参与竞买。
四是拍卖成本降低。网络司法拍卖减少了中间环节,且收取拍卖佣金,大幅度降低了拍卖成本。
五是标的物全覆盖。在网络司法拍卖模式下,大到飞机、房地产、矿产资源、船舶,小到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物品,都可以很方便地挂网拍卖,几乎覆盖法院查控到的所有财产。
六是竞价充分。从拍卖开始,最短24小时、最长72小时连续竞价。
截至目前,中国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已经达到3301个,法院覆盖率为93.7%。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2018年底,全国法院网络拍卖量94万次,成交量27万件,成交额6049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1%,溢价率64%,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86亿元。
三、中国财产变现程序面临的挑战和发展趋势
拍卖环节只是整个财产变现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财产变现程序中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影响财产变现效率,比如拍卖保留价(起拍价)的确定问题。过去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主要依赖委托评估方式,存在评估周期长、评估费用高等弊端,严重制约了财产变现效率。实践证明,在充分公开、完全透明的拍卖环境下,只要标的物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竞买人有能力自行判断标的物的价值,标的物的最终价格完全可以由市场来决定。为此,很多地方法院开始探索通过更加简便、合理的途径来确定保留价。有的通过向税务机关询问计税价格来确定保留价,有的通过网络大数据估算方式确定保留价,这些尝试在实践中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归纳各地成功经验,于2018年7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在保留委托评估这一传统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三种方式。新增的三种方式均具有公开、透明、高效的特点,除网络询价需要较低的费用外,一般按件计算,一次评估仅需要人民币200元。当事人议价和定向询价均实现了“零费用”。以此规定,法院的拍卖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起拍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咨询拍卖标的市场价格。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起拍价的,法官可以登录网络询价平台,输入不动产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等信息,网络询价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在几分钟内就可以给出参考价格。预计全国每年将有超过60%的标的物通过网络询价模式确定起拍价,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财产变现的评估周期长、评估费用高、变现效率低等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位来宾,中国正在全面建设“智慧法院”,加强互联网技术与审判执行深度融合。具体到执行领域,从立案登记到财产查控,再到确定参考价、网络拍卖、案款发放、信息公开等流程均已实现线上完成,并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公开、全程监督。衷心希望这些中国经验能够为各国执行工作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谢谢大家。
谢谢刘贵祥专委。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刚才七位代表就司法评估拍卖方面的新近发展与趋势作了精彩的发言,因为时间关系,本专题研讨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上午议程全部结束,下午14:00直播继续。
专题研讨四:强制执行和信用建设的相互促进
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下面进入本次会议的第四个专题,强制执行和信用建设的相互促进。
强制执行和社会信用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一般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以各种方式逃避、规避、拒绝执行,既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也是缺乏诚信的表现。信用建设是一个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过程,它所带来的细致入微的文明力量正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感知,推动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反过来,强制执行顺利推进,也有力维护和保障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具体把握和应用强制执行和信用建设的辩证关系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积极的探索和创新的做法。
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专题将由一位中方代表和三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位发言的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首先,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马拉•艾特诺夫作专题发言。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主要是做什么的,中心位于欧亚大陆的中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首都阿斯塔纳,2018年1月1日正式成立。中心依据英国普通法原则和最佳国际标准提供良好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心参与者可以享受自由化的货币控制、优惠的税收制度(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便捷的签证和劳工制度、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独立司法管辖,使用英语作为官方语言。
AIFC旨在通过发展非银行金融行业和维护投资友好型环境,使哈萨克斯坦国民经济实现多元化。中心的核心支柱是:资本市场、资产管理、私人银行、伊斯兰金融、金融技术。
AIFC坐落于2017年阿斯塔纳世博会的领域内。AIFC成员将享受下面的优惠待遇,比如50年减免税收,基于英国普通法的特别法律制度以及简化的劳工法律制度。AIFC由以下几个机构组成:阿斯塔纳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是一家独立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AIFC是独立的金融法院,它的服务由AIFC的常驻和非常驻成员享受;一家国际仲裁中心,主要解决AIFC商业纠纷;一个外国人中心,主要给外国的专业人员提供一条龙的日常服务;职业教育发展局,只为当地的专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职业进修、培训和资质注册的商业中心。
为了提供高效的、值得信赖的法律制度,我们在国际金融中心有独立的争议解决中心。AIFC法院判决在哈萨克斯坦全国都可以得到执行,就像哈萨克斯坦其他法院判决一样,而且根据相应的国际协议,在全球很多地方都可以执行。
另外,我们的法院执行可以说是非常的可靠,而且也有非常高效的执行机构。为了确保高效的执行机构,重点是减少政府官员的干预。另外,我们尽可能的执法让各方都满意。在哈萨克斯坦并没有社会信用体系,但是执行官员可以在相应的法官批准下,限制债务人的资产、吊销相应的执照。哈斯克斯坦跟很多国家都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包括中国、俄罗斯、阿联酋、土耳其等等。
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哈萨克斯坦和AIFC都可以得到执行,但要取决于相应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总结一下,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有很强的能力,并且有非常高效的执行机构,如果选择我们AIFC的法院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谢谢。
谢谢马拉•艾特诺夫首席法务官。下面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司法部司法局判决执行办公室副主任索尼科•因希拉德作专题发言。
我的发言分成下面两部分:首先是介绍在老挝共和国的司法强制执行。司法判决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的最后阶段,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目前,这方面执行还有很多的问题,也是依法治国方面的一个很大的弱点。我们的执行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89年到2000年,人民法院有两个功能,一个是作出裁判,一个是对判决作出执行。
第二阶段是从2008年到现在,判决执行工作从法院移交到司法部。法院只负责判决案件,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如为最终裁定、判决,必须由司法部监督下的判决执行机构执行。
第一部《判决执行法》于2004年6月颁布,后于2008年7月进行了修订。该法规定了执行民事判决的原则、规则、程序、方法和措施;明确了中央到基层各级判决执行机构的地位、角色、权利和任务,包括负责执行判决的判决执法人员的职责。
《判决执行法》指定司法部负责民事判决的执行、民事赔偿、罚款、没收财物以及刑事判决中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等刑罚的执行。
判决执行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研究最终判决和其他司法行为,为执法做好准备。
2)传唤当事人,告知判决的条款,并建议、鼓励当事人遵守判决。
3)采取实际措施执行判决。
4)证明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我国有两个判决执行机构,即:
1)判决执行管理局;
2)执行机构。
判决执行管理局是由司法部、省司法局和地区司法办公室组成的监督机构。如司法部、省司法和地区司法办公室。
判决执行机构:包括隶属省司法局的判决执行办公室和隶属地区司法办公室的判决执行单位,其职责是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执行判决和其他司法行为。
我国《宪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如为最终裁决,党组织、国家组织、老挝建国阵线、社会组织和所有公民必须遵守裁决,且相关个人和组织必须执行裁决。”
老挝有司法裁决执行法,界定了司法部的责任,不仅包括司法部,还包括省和地区的分支机构,负责民事案件的裁决和赔偿方面的执行。
下面我谈谈在执行方面所碰到的挑战。对于宪法第98条仍然存在着很深的误解。哪怕是法院的裁决已经是终局,但是债务人经常会向各个机关提出申诉,要求重申、再审,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障碍。不知道你们国家是否存在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谢谢。
谢谢索尼科•因希拉德主任。下面请荷兰王国皇家司法官协会主席顾问乔纳•凡•鲁万作专题发言。
首先我介绍一下荷兰皇家司法官协会,会员全部都是司法执行官,目的就是保障职业的尊严和权力,同时也要确保司法执行官开展执行活动是善意的、合理的,合法、公平、公正的。现在荷兰一共有780名司法执行官,均为私人执业者,为法院所聘请。荷兰分为11个地区,司法执行官可以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执业,除了荷兰位于加勒比海的海外领域。荷兰一共有220家执法执行性质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数都是在某一个地方开业,但也有少数具有全国性质。
在执行过程当中建立托管的银行账户,只能在司法执行官的同意下才能进行交易。在荷兰有一个金融监督管理局,是进行金融管制的,也是为了保证执行官办公室的财务稳健性。另外对于执行官开展工作也有相应的行为准则,他们必须要执行。我们在国际层面上也有有关司法执行的准则,荷兰是承认的。
荷兰专门在2001年出台了《司法执行官法案》,在2016年修正,司法执行官可以分为两类主要任务:一是强制性的任务,包括扣押、送达、驱逐等等,但是在荷兰这些工作大多不是电子方式开展,只有少数涉及第三方或者房产的扣押是通过电子方式开展。司法执行官为此可以获得一些电子数据库信息,比如有关雇佣收入、有关破产与否,还有继承方面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库对我们司法执行官开放。二是次要任务,包括债务催收、事实陈述、充当托管者、进行公开拍卖,以及在法庭上做代理。
在荷兰做债务催收的可以是私人的机构和律师,也可以是司法执行官。执行官还有一个任务,就是法院传票的送达,这个只能由执行官来做,不能由其他人来做。司法执行官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做法庭的代理,不管是代理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司法执行官要开展执行工作,只有在有执行法院裁定的情况下才能去执行。
现在的荷兰大多数的执行工作都是通过传统而不是电子方式开展,在民法典修改过程中,我们协会已经建议采用更多的数字化执行的方式。比如在扣押、拍卖、数字化送达等方面,我们也建议成立一个数字化的法院。在民事诉讼的执行过程中,司法执行官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不需要借助第三方的支持。荷兰的法院体系分为11个地区法院、4个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
地区法院包括民事庭,民事庭必须要律师代理,另外还有一个小额索赔庭,索赔金额不超过25000元,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出庭或者让具有法律资质的司法执行官在小额索赔庭代表任何一方。所有的司法执行官开展的活动,都会受到金融监督和惩戒法庭的监督。惩戒法庭位于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那里,分为初审和上诉,如果发现司法执行官有不当行为,惩罚措施包括警告、批评、罚款、暂停从业资格、永久停止职业资格。
谢谢。
谢谢乔纳•凡•鲁万的报告。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刚才几位嘉宾就强制执行和社会信用建设相互促进的情况作了精彩的发言。由于时间关系,本节研讨到此结束。下一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先生主持。谢谢大家。
中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
专题研讨五: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新近发展和趋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现在继续我们的研讨。下面进入本次会议第五个专题,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新近发展和趋势。执行机关设置的模式是强制执行运行的基石,经济社会的发展、司法实践的需求都在不断地催生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变革与发展,也考验着各国、各地区的司法智慧。中国法院应审判执行的形势发展要求,针对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难题,以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围绕执行机构、执行程序及执行管理进行了全方位改革,构建了以提高质效为核心的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相信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先进经验和积极探索可以分享。根据会议议程安排,本专题将由一位中方代表和四位外方代表发言,每位发言时间请控制在8分钟之内。首先,请法兰西共和国司法执达员协会副主席帕特里克•萨法尔作专题发言。
法国的强制执行法的目的是使得申请执行人能够在高效、快速和尊重双方权利的前提下,来实现被执行人的履约。司法执达员以独立的身份来保证执行程序的效率。同时,他的业务也是在司法部的监督下来开展的。
法国现代的《强制执行法》实际上是一次重大的改革结果,现在法国专门编撰了民事执行程序法典。开始于1991年的这次改革,是对民事执行相关法律的一次现代化的改革,早期的相关法律是在1806年制定的。这次改革从1991年持续到2006年,2006年我们通过了不动产查控的法律,标志着这些改革的完成。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法典中,第一条就规定所有的债权人都可以依法要求未偿还债务的债务人履行其承诺,第一条还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要求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启动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必须要持有自己享有主张债权的执行依据,债权必须可以执行,而且也是可以变现的。司法执达员要核实债权人是否持有执行依据,并承担相应的核实责任。
在1991年法律改革的时候,我们的立法机关还考虑到了如何平衡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尊重人道主义原则的关系。一方面在法律中规定债权人应该享有快速实现自己债权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求为债务人保留他的最低的生活费以及其他人道主义的要求。我们还确定了两个原则,一个是辅助性原则,另一个就是比例原则。强制执行的效率涉及三种途径:简化民事执行程序,协助强制执行,最后,调整执行程序以满足社会需求。
法官并不负责执行程序,只有在执行程序中出现一些问题或者出现一些争议的时候,才会到法官那里来做出判决。法官只是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负责解决争议或做出判决。1991年法律的立法者希望法国的司法执达员作为高效实现债权的中心人物,同时也要求法国其他司法系统和警方向债权人和司法执达员提供帮助。所以,司法执达员是整个司法执行程序的主导者。司法执达员在执行工作中可以要求其他方面的帮助,包括获得第三方的帮助、获得司法机关的帮助、获得警方力量的帮助,法律也规定,司法执达所要求帮助的第三方必须要为他提供法律规定的帮助。如果是行政单位或者第三方不配合司法执达员的工作,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这些不提供帮助的第三方,由他们来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同时法国的立法机关考虑到现在的强制执行措施也要适应当今财产形式的多样性。现在强制执行法有一些与时俱进的做法,司法执达员也非常愿意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保证捍卫自己作为第三方可信任的司法人员的形象。我们也面对很多各种各样的挑战,所以非常高兴能够参加今天在上海召开的这次会议,来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经验。谢谢大家。
谢谢帕特里克•萨法尔先生的发言。下面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哈达•阿里先生作专题发言。
从执行机构和执行工作机制角度来说,最重要的是什么呢?就是执行的机构和执行的机制应该是透明的、负责任的,是公平合理的,同时执行部门要有足够的授权,这样才能保护好涉案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印尼,我们可以说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简单的执行机制和机构。首先,一审法院作出裁决之后,也要负责执行自己的裁决,由法院的执行官、法警和书记员共同负责民事裁决的执行。当然,法律是需要与时俱进的,为此,我们也采取措施,加强过程的透明度和问责,加强司法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一是缩短了法院审结案子的时间,对于一审法院来说,最长的案件审理周期是5个月,对上诉法院来说,最长的审理周期是3个月,而在之前一审最长可以是6个月,上诉法院的审理最长也可以是6个月。这样就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对最高法院来说,审判周期从原来的12个月减少到了现在的250天。
接下来谈谈在IT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全国910家法院都建立起了案件跟踪系统,以提高透明性和问责性。该系统有以下特点:一是就案件进行记录和追踪。二是可以生成简单的司法文书。三是提供了司法裁决的文书撰写模板,而且这个案例跟踪系统,跟司法裁决数据库是联网互动的。
还有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我们成立了电子法院,这是根据最高法院2018年3号文建立起来的。电子法院,就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起诉讼,用电子的方式交付司法费用,而且支付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现在所有法院的裁决都是对外公布的,已经建立了司法裁决的数据库。
我们还有一些间接措施,也对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比如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公众“一站式”完成和法院诉讼有关的事务;建立了质量保证系统, 910家法院都接受了IFCE(卓越法院国际体系)。我们在民事诉讼当中,已经实现了用IT方式送达。通过IT的解决方案能够更好监督和掌控民事裁决执行的整个过程。现在我们在做一个研究,也就是印尼应该如何进一步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来提高执行的效率。我想,通过参加今天的会议,我可以从各位同行那里得到有用的信息,帮助我们做出更好的选择。谢谢各位。
谢谢发言。下面请蒙古国法院判决总局副局长兼执行局局长达木丁策仁作专题发言。
首先介绍一下目前有关蒙古法院执行局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大多数国家司法判决执行部门的资金都来自强制执行活动的收入和费用,或是由国家部门和私人实体共同提供资金,而蒙古司法判决的执行方向完全由国家实施机构组织管理。
蒙古于1926年成立了管辖机构,法院判决执行活动由法院和法院秘书负责实施,1953年设立了新的职位“法院判决执行官”。
蒙古在1992年所通过的宪法规定,当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被侵犯之后,他可以到相关的政府机构寻求救济,保护他的权利,政府要捍卫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院判决的架构就是基于这样的宪法要求所设立,涉及到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以及行政判决案件的执行。
蒙古法院判决总执行机构的结构和法律改革在蒙古1994年、1996年、2002年和2017年的法院判决法中均有所体现;直到现在,蒙古一直在改善立法管理。
蒙古议会批准修改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法,目的是采取新型处罚和强制性措施执行法院判决,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
根据新批准的法律,司法判决执行机构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该法规定,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院判决应由法院判决执行部门执行,刑事定罪和监禁活动应由监禁部门执行,并成立了非监禁判决部,负责执行强制性措施和监禁以外其他类型的处罚;同时成立了省、大都市法院判决执行部门和办公室以及开放式和封闭式监狱等机构。
民事、行政和侵权案件法院判决执行活动由法院判决执行部门执行,涉及付款人、收款人、必要时还涉及第三方以及为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执行活动。
执行民事、行政和侵权案件法院判决的区域数量由司法和内政部长确定,蒙古共有241个区,每个区一名执行人员,全国共有241名执行人员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另有43名高级执行人员监督他们的活动并对活动进行专业管理。
法院执行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国际上一些法院判决得到我们认可之后才能进行执行,而且这个执行也可以中断,对于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况,我们可以暂停执行。
蒙古执行法院判决的相关法律规定,获得法律高等教育并通过法律规定的审查的人,应被授予执行法院判决的权利,可以被任命为 “法院判决执行人、高级执行人和一般执行人”,拥有法律规定的权限。
谢谢发言。下面请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庄泓翔先生作专题发言。
大家好。我跟大家讲的话题在我看来是非常重要的,值得我们马上关注,也就是涉及到跨国界的破产案件处理。目前全世界的贸易、商业的发展是全球化的,是越来越不分国家界限,各个国家都在二战以后纷纷走上了经济开放的道路。在国际上,也还成立了不少的国际组织和倡议,比如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也就是说,就企业而言,他们往往已经不属于某一个特定的国家了。这意味着一个跨国企业的倒闭往往牵扯到多个国家的司法部门,比如雷曼兄弟在08年的破产。我们需要回答这么一个问题,我们现在已有的法律是否能够跟上这样的商业跨国界的形势。
第二,我要跟大家谈谈现在有关破产的法律状况。各个国家破产法是独立的,也是彼此隔离的。各个国家有自己的破产程序,也就意味着同样一个企业,它的破产在不同的国家要用不同的程序去处理,这样一种分散化的状态是危险的,会使得人们有套利的行为、逃避监管的行为,而且不利于有关债务的催收和合理分配。所以从理想的状态来说,是不是应该有一个单一的平台或者单一的法院,采用单一的程序,去监管、审理和执行所有的跨国界的破产案件呢?这是很理想状态,到目前,我们远远没有达到这样一个地步。
各个国家破产法本身是差异很大的,因为要考虑这个国家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特征。所以,我们要在各方之间做出一个妥协才行。在我看来,跨国界的破产处理难题很大程度上跟各个国家的法律割裂有关。所以,我们必须要增加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协调性。我们现在做出了一些国际上的努力,也就是国际司法破产网络(简称JIN),它的成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跟破产法有关的法官。JIN提供一个平台,我们的法官会定期聚会交流,进行沟通和对话,希望能够推动各国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协作。JIN不久之前才成立,创始会议是2016年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去年在纽约举行,有将近来自20个法院的法官参加。
JIN网络取得了哪些成果?一是针对各个法院之间跨国界的破产案例沟通制定了指南,称之为“J”指南。意味着鼓励各国法官之间就判决彼此进行共享。现在世界上有十个国家采纳了JIN网络已经制定出来的指南。
女士们、先生们,JIN网络所设立的指南其实现在已经可以运用到真实的案例当中来。与此同时,大家还是要着眼于未来,我们应该有更多的创新举措。
最后,我再次重申,我们生活在一个不完美的世界,贸易越来越冲破国界,但是法律目前还没有冲破国界,我想大家都会认为全球化无疑是解决的最终方法,但是目前还做不到, JIN是我们迈出的第一步,这也许是一个桥梁。现在让各个国家制定一部公约应该说比较困难,我们有一些国家先站出来制定一些软性的法律,是现实可行的第一步。当然,我们提供的答案不是完美的,但是我们所做的事情是非常务实的,而且我们对未来是非常有信心的。谢谢各位。
谢谢庄泓翔先生的发言。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晓云作专题发言。
为提高执行效率、规范执行行为,针对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难题,中国法院以推动信息化、规范化为重点,围绕机构改革、执行程序、执行管理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有效提高了执行质量和效率,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中国法院执行机构设置模式的新发展和趋势。
一、中国法院执行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需要执行的案件较少,而且多数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的执行工作任务不重,因此实行审执合一的机制。改革开放之后,民事经济纠纷数量逐年增加,执行任务加重,审执合一的机制逐渐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从1983年开始,少数人民法院开始设置执行庭或执行组,实行审执分立。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成立了执行机构。到1998年,地方各级法院设立执行庭。200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更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截至2011年,全国各高院均已成立执行局。但当时的执行机构还是一个单纯的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的具体执行职责,对辖区内执行工作的管理协调、指挥调动职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
二、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新近发展
近年来,针对执行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案件情况日益复杂、执行效率和质量受到一定影响的问题,中国法院积极开展执行机构改革,强化执行管理,推进涉执诉讼专业化审理,探索了一条破解执行难的有效路径。
第一,设置执行裁判机构。为强化涉执行诉讼专业化审判,2015年1月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批复同意上海、广东等10个地方法院的试点改革方案。
第二,调整执行实施机构。试点法院在调整执行裁判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执行实施机构改革。一种情况是以中院为辖区,撤销原所辖基层法院执行局,设立跨行政区域的执行分局;另一种做法是保留原有法院执行局不变,但调整内部部门构成和职能,强化执行局对下管理职能。这些做法有利于执行局统筹协调辖区执行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克服地方保护,平等维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第三,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成立执行指挥中心。”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正式落成。执行指挥中心有权监督管理辖区执行工作,有权调配指挥辖区内执行力量,具体负责应急处置、网络查控、远程指挥、信息公开、信用惩戒、节点监管、业绩考核等工作。以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为依托,全国法院建立起了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
第四,推动实现执行管理现代化。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在全国四级法院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管理新模式,实现执行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可视化。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成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全国执行法官在一个平台上办案,规范了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强化了关键节点管控。建立完善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具有执行协作、款物管理、流程监督等近20项功能,实现“一站式”执行公开、“一键式”案件督办,真正让执行管理落到实处。针对异地执行难题,研发事项委托系统,上线以来全国共进行区域执行协作66.7万余次,极大节约了执行成本。昨天上午和下午各位嘉宾到上海法院见到了我们的执行情况,我们也是全市一体化,效果是很好的。
三、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发展展望
在中国,解决商业纠纷时间短、成本低,远远好于许多高收入经济体。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18年中国营商环境排名比2017年提升30多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在中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的成绩中,执行改革方面作出了贡献。如前所述,设置专门的涉执行诉讼审判庭,使专业化审判水平得到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审理速度明显加快,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力度也得到有效提升。执行机构设置改革、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以及现代化管理的推行,则进一步提升了执行的质量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总之,通过推进包括执行机关设置改革在内的各项改革,中国法院实现胜诉权益的效率实现了有效提升,各类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够通过诉讼和执行得到平等有效的保障。随着市场主体对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不断提高,执行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执行管理内容不断拓展,执行机构设置及职能改革仍需不断深化。中国法院将围绕平等保护中外资企业、国有及民营企业,进一步深化执行改革,做实做强执行指挥中心,强化执行监督管理,确保法律得到统一实施、当事人得到公平保护。
谢谢大家。
谢谢刘晓云院长。各位代表、各位嘉宾,本节研讨到此结束, 15分钟后开始下一个议题的研讨。下一个议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先生主持。谢谢大家。
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
专题研讨六:强制执行立法的新近发展和趋势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下面继续开会。很荣幸主持本次会议最后一个研讨专题——强制执行立法的新近发展和趋势。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大会安排了12位代表发言,请每位发言人的发言不超过8分钟,谢谢各位。首先,请柬埔寨王国司法大臣昂冯瓦达纳先生发言。
执行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每个国家都有自己非常独特的法律体系和自己的法院以及相关的机构来负责执行,请允许我借此机会来介绍一下柬埔寨王国有关这方面的法律。
我们跟执行相关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包括个人诉讼法,还有非诉讼民事案件程序法。我们没有民间的执行机构,都是国家来完成执行。当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强制执行的动议,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申请执行。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2条,必须从柬埔寨法院获得认可之后才能去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执行是非常复杂的,它需要足够的资源才能够完成,因此执法人员的能力建设,包括道德水准是每个国家都应该重视的因素,因为它体现了执法人员的诚信。良好的执行可以引起国际国内对于司法制度的关注,从而为本国吸引更多的投资,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持续发展。我们柬埔寨王国司法部也制定了有效执行的战略计划和行动计划,确保对柬埔寨所有人民实现公平。
司法部在战略计划和行动计划中明确规定了执法跟进的机制,找出有利、不利之处,以便调整和补充。另外,我们还在努力完善相关的法规,比如法警法案、存款法案、公证法以及网络犯罪法等等。在加强和改善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司法部也制定了一些样本的格式,比如申诉状格式、前端程序的格式、申诉状的答辩书格式、判决书的格式,为相关执法人员提供方便。此外,司法部一直在通过设立地方办事处提供司法服务来推广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
这个时代,科技飞速发展,彻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司法部也在和中国进行密切的合作,以加强执法人员,包括法官还有检察官的专业素质,特别是学习中国的智慧法院项目,提高他们的能力建设。
谢谢。
谢谢昂冯瓦达纳司法大臣。下面请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民庭庭长、法官协会主席达米尔•孔特雷茨先生发言。
我简要介绍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以及强制执行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在克罗地亚,执行程序受到《强制执行法》的管辖,这个法律在2016年和2017年分别进行修订,该法对法院和公证人基于执行名义文件和真实文件进行索赔强制托收的程序(强制执行程序)做出了规定,特别法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法院根据执行名义文件开展强制执行程序,公证人则根据真实文件开展强制执行程序(例如,账单或类似文件)
财政机关亦参与强制执行程序。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财政机关根据《强制执行法》,以及《货币资金强制执行法》等特别法开展强制执行工作。
法院根据强制执行文件开展执行程序,根据《强制执行法》,可以执行的文件包括可强制执行的法院判决及和解、《民事诉讼程序法》第186条提及的可强制执行的和解、仲裁庭作出的可强制执行的裁决、行政诉讼中出具的可强制执行的裁决以及行政诉讼中达成的可强制执行的和解(若涉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经过公证的强制执行决定和强制执行条款、经克罗地亚共和国法院荣誉法庭审理后达成的和解和根据调解程序管辖法律规定,经过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法律确定可强制执行的其他文件。
强制执行文件如果指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标的、类型、范围以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时间,才可以执行。
简单来说,债权人基于可强制执行文件通过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发起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申请可以由债权人作为诉讼当事方亲自提出,或通过代表提出。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可依据职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依据真实文件强制执行的申请必须包含:1.由法院命令债务人在八日内(若争议涉及汇票和支票,则在三日内)理赔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2.可强制执行申请。
债务人有权就已出具的执行令提出上诉,或就基于真实文件作出的公证人决定提出投诉。救济将由受理上诉的法院决定,在一些情况下,出于法理需要,强制执行决定应由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做出。
2017年8月份,《强制执行法修正和补充法案》正式生效,其中最重要的修改涉及对房地产的强制执行。比如申请的赔偿额或者执行金额必须超过2万元本地货币,就是接近3000欧元,才可以对不动产进行执行。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哪怕是索取的赔偿金额已经高于这样的标准,如果执法的活动破坏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那么法院仍然有可能认为不应该去拍卖债务人的房地产。另外,如果执行债务人不得不搬出自己唯一的住所的话,他可以得到18个月的房屋补贴。
法律还规定,在债务人的工资或者退休金当中,有一定的金额是不可以用于执行的。以往,工资2/3以内的收入不可以用来执行,现在上升到75%工资都不可以用来执行,这样是为了保障债务人仍然能够生存下去。此次修订与2014年5月15日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条例的应用有关。
目前,我国司法部正在考虑对《强制执行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这次修改的亮点就是对执行工作进行数字化,最大限度帮助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各个当事方降低成本。新的执行法将在2019年通过,于明年1月1日正式生效。谢谢。
谢谢达米尔•孔特雷茨大法官的发言。下面请几内亚比绍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鲁伊•内内先生发言。
我国1-73号法令决定了,之前葡萄牙的一些法律在不违背非洲国家的国家原则和利益的情况下,应该继续利用和保持。所以,我们的执行法律以葡萄牙1939年的民法为蓝本来设计,并且我们吸纳了非洲商法协调组织一些最新的精神,形成了现在新的执行法律。我国由民事执行法院来进行执行工作,以法院判决为先决基础。以往,银行出具的一些公函可以直接执行,但是现在执行工作更加有序规范,应该先有一个法院判决,之后再获取执行文书进行执行工作。
债权人首先要创立一个执行行为的申请,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或者归还,只有具备执行文书、法院判决和法律命令等文书,才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债务人有20天的传唤期,在20天之内他应该向法院告知有哪些资源来支付或者进行申诉,提供他的查封财产清单,如果既没有进行支付,也没有申诉,也没有向法院告知的话,债权人要告诉法院,债务人有哪些财产是可以查封的。如果有申诉异议的话,就应该申请一个新的执行行为,在新的执行行为结束之前,原来的执行行为不能继续。在这之后我们就会告知当事人,并且要求他们来排出一个优先执行顺序,之后检察院会介入,来决定债务人是否需要向国家进行赔偿。在确定了执行顺序以及检察院完成自己的工作之后,我们就可以变卖和出售抵押物了。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所以都是要求债权人告诉法院被执行人有哪些财物可以抵押或者调查。如果有一些信息债权人不能提供的话,就需要法院来介入,这样的情况在银行比较多,因为银行会保证个人的隐私,不能随意透露个人存款和银行业务往来的情况。我国也还没有不动产的登记,所以让我们出售抵押房产会比较困难。我们在司法拍卖之前,要刊登广告告诉大家,我们要求法院以市场价格和专家估价进行定价。如果第一轮没有任何一个人中标,我们就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的价格是第一次拍卖出价的70%。法院也规定了一些优先购买人,比如财产共有人等。如果拍卖价格高于债务的话,价格差额也是归还给债务人的。如果低于债务,债务人就应该筹集别的财产赔偿给债权人。同时遵守我们法律的规定期限。谢谢大家。
感谢鲁伊•内内大法官。下面请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坎潘•西提丹帕先生发言。
老挝是一个法治国家,执法部门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察和法院判决执行单位。
关于执行方面,在2000年之前,老挝是由法院来负责司法裁决的执行工作。但是2000年我们进行了改革,执行的工作从法院交到了司法部,司法部下面专门成立一个执行管理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司法部执行管理局之间仍然会进行密切的配合,法院的配合和支持是不可缺少的。
法院在出具判决之后,判决应该得到相关的支持和贯彻落实,而且最终裁决一旦作出,是不可以更改的,当然有少数例外情况,就是发现有新的证据,这样的话,相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重申。
执行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执行的过程是符合国家的利益,符合集体的利益,也符合公众和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我们也有相关的法律可以承认和执行外国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老挝人民法院在司法的整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得执行工作能够取得更大的效果,开展国际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相关执行裁决和仲裁决定是由外国机构所作出。
法院判决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判决后能够让债权人得到赔偿损失。因此在诉讼中保证法院判决以后能够成功的执行才是人民法院支持的重点。谢谢
谢谢坎潘•西提丹帕院长。下面,请马来西亚吉隆坡高等法院司法委员达瑞尔•古恩先生发言。
马来西亚是东南亚重要的国家,我们是一个君主立宪国,有多元的文化,多元的种族,法律也是多元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在马来西亚的法律程序,包括执行中被广泛应用。执行对于整个司法体系是至关重要的核心部分,我们所有的文件都用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提交文档和视频会议,远程让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还有一个在吉隆坡的IT信息技术法庭,有相应的设备,法院在推进无纸化。
大多数对法院判决的执行都需要法院的执行令,这是我们的程序法所规定的。这样的话,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马来西亚的趋势和别的国家一样,广泛使用科技技术、信息技术,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有网上的财产搜索、检索,包括汽车、房地产、不动产等,同时公众越来越容易搜寻到个人的信息,以及对他的银行信息进行登记。当然,要去找到这样的资产责任,仍然是债权人自己的责任。最近有一些网上司法拍卖,特别是对于不动产,能够让公众更多地参与整个司法程序的过程,这样更加透明和公开。这种技术的使用会不断推进,并对马来西亚受益良多。
马来西亚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我们还有一个普通法的诉讼方法,就是外国当事人可以在我国起诉,从而执行外国的判决。我们是公约的成员国,所以我们也可以执行公约成员国的仲裁裁决,另外,我们还有相应的立法去推动外国判决和外国裁决的执行。谢谢。
感谢达瑞尔•古恩先生的发言。下面请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德雷克•哈茨霍恩先生发言。
我演讲的主题是 “强制执行立法的近况及趋势”,我将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情况出发进行说明。
巴布亚新几内亚最重要的法律是《宪法》,除此之外,还有《议会法案》及各项规章制度。
我们跟之前发言的斐济和萨摩亚的情况比较类似,除了一些例外,《宪法》基本采用了1975年9月16日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时英格兰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习惯法构成了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基础法律。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合同法与其他采用普通法的国家,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合同法类似。另外,巴布亚新几内亚现行《公司法》是以新西兰《公司法》为范本制订的,《国家法院规则》是根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旧《最高法院规则》制订的,国家独立时通过的许多《议会法案》则是以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议会法案》为基础制订的。
国家司法系统由最高法院、国家法院、地区法院和乡村法院组成。根据《议会法案》设立的其他法院则主要负责处理传统土地问题。最高法院是上诉法院,对宪法之类问题具有初审管辖权,但是80年代以来没有审判过这样的初审案件。
近期,巴布亚新几内亚在位于莫尔兹比港的国家法院内设立了商事法院,建立一个“商事通道”。商事法院的管辖权很宽泛,可以处理任何因为商业交易产生的或是对贸易或商业具有重要影响的金额超过50万基纳的索赔。
另外,国家法院开始执行调解规则,调解规则要求所有案件在进行审理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该程序的运行需要有更多具有资质的调解员参与。目前的立法规定让法官也可以参与调解,但这并不是强制的。仲裁也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另外一种争议解决方案,但是国内仲裁几乎等于不存在,国际仲裁虽然是有的,但是许多大型合同的文件规定当事方必须在一个或多个国际规则,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项下提交仲裁。
关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外国判决的执行,这个议题很难从我们国家进行阐述,因为自从大约1981年起,巴布亚新几内亚就没有对涉外资判决执行的法律进行任何修正或出台新的相关法律。
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付款,债权人应该向法院申请,债权人找到债务人的财产,才能去执行,有可能是银行帐户,也可能是不动产,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可能会指定一个清算人,通常是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去清查公司的资产。另外就是治安官,治安官及其下属官员负责强制执行裁决令。
最近有一项最新的进展,为了加强执行,如果不遵守法院判决,可能会被宣布为蔑视法庭,因此可能会进入监狱。治安官本身由国家元首任命,负责执行司法决定,也包括对财产的查没。其责任还包括:
• 进行执行,例如根据乡村法院、地区法院、国家法院或最高法院出具的授权令或令状扣押财产。
• 制作宣誓书和回执
• 根据逮捕令或人身保护令押送或陪同某人到庭。
关于外国法院裁决的执行,应基于互惠原则。此外,必须是一个高等法院,且为终审判决。如果不符合上面所说的情况,而且相关的国家没有跟我们国家签署司法互助的协议,其实还有另外一个途径,也就是相关的诉讼当事人可以在巴布亚新几内亚另外提起诉讼,此时可以出示外国法院的裁决作为诉讼理由。
谢谢。
谢谢德雷克•哈茨霍恩大法官。下面请俄罗斯联邦法警局局长、首席法警德米特里•阿里斯托夫先生发言。
尽管各国在强制执行制度方面有差异,强制执行机构遇到的都是相似的问题,也就是执行数量的增加,我们俄罗斯法警局在这个问题上也不例外。因此,谈到俄罗斯强制执行法律发展的趋势,主要旨在通过建立制度,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参与执行,从而减轻相关的负担。
首先,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执行。执行的数字化是一个公认的国际趋势,利用信息技术,能够让我们自动处理海量的信息,能够让我们及时与相关的机构进行密切的协作,从而减少执行人员的负担,减少相关的费用。电子数字技术是我们法警局互动的基础,我们已经在较高水准上实现了部门内和跨部门之间业务办理的自动化程序。
第二,实行简化的国家强制执行措施。在有关行政违法方面的一些案件中,实施简化机制,比如违反交通规则,因为这些违规都是自动记录下来,通常就是罚款,一般不超过3000卢布。这类事项可以通过电子化办理相关的程序文件,收取罚款。相关的法律动议已经在国家议会审查,我们有1/3的执行都是上述授权机关的决议,如果这个动议能够实施就会减轻很多负担。
第三,还是有必要实行一些传统的执行程序,也就是说,法院执行人员的参与,比如询问债务人、查看他的住房、他的财产。强制执行要想有效,就必须让债务人认识到自愿执行是更加有利的,因此我们法警局感兴趣的是间接的强制执行的方法。现在俄罗斯正在成功实施这样一些间接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临时限制出境或者临时限制他驾驶某种交通工具,这个措施只能涉及个别种类的执行,比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或者教育孩子方面造成的一些损害。间接执行跟其他的方式相比,所需要的付出更少,因此我们正在考虑这样一种可能,就是扩大执行的种类。2015年,我们举办了有关债务人的非财产限制的国际会议,与会者都支持以下限制措施,比如限制车辆的注册、限制参加考取驾照等。我们认为这些措施,俄罗斯立法中应该采取。随着俄罗斯法警的发展和权限的扩大,目前我们最少有20多个联邦法律中都涉及到法警的工作。下一步,要进一步发展俄罗斯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我们认为要通过一个专门的、统一的法律——俄罗斯的强制执行法典,这样可以把所有涉及到相关执行的规范统一起来,更加系统化。这样的话,俄罗斯会建立一个新的部门法。在推动强制执行法典时,我们毫无疑问会吸收国外同行先进的经验。谢谢。
谢谢德米特里•阿里斯托夫局长。下面请斯洛伐克共和国最高法院副院长亚尔米拉•乌尔班佐娃女士发言。
2017年,我们在执法领域进行了重要的法律改革,目的是加快执法程序,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中立性,通过电子手段开展执行。
我国的执行法典于1995年出台,以往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人员,通常债权人把执行申请交给法官,法官再来指定执行人员。2017年法律修改之后就不一样了,债权人应该递交申请给相关的法院,法院再通过随机的方式挑选执法人员,这样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
现在对于执行人员的选择是随机的,但跟地理性、地域性有关,主要是考虑到债务人在什么地方,比如说债务人在某个地方是永久居民或者在当地有生意,通常就会任命该地的执行人员。如果是同一个债务人,曾经有多起的官司,在新的官司当中,所指定的执行人员就会是以前处理过他的案件的执行人员,这是为了节省司法成本。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改革,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在我们国家所有的跟执行有关的工作都由卡巴斯卡贝斯特里亚(音)的地区法官负责,我们创立了单一的地区法院,只让一个地区法院处理这样的事情,从而更加的专业化。
法律的修订还意味着现在要通过电子化的手段递交申请,不能通过人工的方式,要把申请交给相关法院的电子邮箱。如果债权人本身不会,可以请求执行人员来帮助。执行人员与相关法院之间的沟通仍然只能通过电子的方式进行沟通。
执行人员在没有获得法院批准情况下,也可以宣布结束执行的过程。这种情况主要是当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已经终止或者死亡,并且没有值得去执行的财产留下来。如果对于自然人的执行已经有5年的时间,或者对于法人的执行超过30个月,期间没有发现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或者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也会终止执行。谢谢。
谢谢亚尔米拉•乌尔班佐娃女士的发言。下面请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首席大法官纳林•佩雷拉先生发言。
在斯里兰卡,由法院法官负责案件的执行。最高法院根据宪法设立,是所有法律纠纷的最高裁判机关,主要的职责包括对于宪法的解释、基本人权的解释以及管辖权的分配,还有上诉案件的判决。最高法院之外还有上诉法院、高等法院、一审法院,还有其他的,比如商事法院、地区法院、治安法院等等。
民商案件执行主要是在民事程序法以及知识产权法,还有仲裁法中所规定。
仲裁法涉及到民事和商事的争议,包括国内和国际的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方面主要是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都可以到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另外,我们有1929年地方法规,规定了裁决的执行,但是,这项法规有很多的缺点,它只涉及到金钱的、财物的判决,所以,目前的确很有必要让斯里兰卡的法律得到更新,要能够满足21世纪的需求。
斯里兰卡跟很多国家有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协议,这是我们国际法规定的。斯里兰卡最近有一些新的讨论,涉及到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以及双边的司法协助协议,我们正在进行立法的修订。对外国判决的有效执行,将会推动全球化以及跨境的争议解决,这样会带来有效的跨境司法合作,促进跨境的交易以及跨境的争议解决。
谢谢。
谢谢纳林•佩雷拉首席大法官。下面请泰王国司法部法律执行局局长卢恩瓦蒂•素万蒙坤女士发言。
我非常荣幸能够分享泰国在执行立法方面的发展趋势。
泰国政府有一个清晰的愿景,就是构建稳定、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我们有一个20年的国家战略计划,要促进良好治理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政府的政策清楚规定,要对国家主要的法律进行修订。
谈到民事案件的执行,我们法律执行部门对于民事案件的执行符合司法部的“五个持续”的必要政策,特别是要提供正义、降低公民之间的不平等。我们司法部的法律执行部跟国务院共同合作,推出了对于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修订案,于2017年通过。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实现财产的扣押和公共拍卖流程现代化,以反映社会和经济环境形势的变化。二是要减少执行程序的环节,要改善执行的程序,使它变得更简单、更快捷、更公平。三是要细化执行的程序,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不同经济价值的财产制定不同的程序。四是致力于减少某些法律诉讼程序的步骤,以及要采取措施减少权力的滥用,加强对相关当事人的保护。
我们还在期限方面进行了规定,在财产被扣押之后的60天内,执行官就必须要进行公开拍卖。在拍卖完成之后,执行官必须在75天之内把拍卖所得资金交给债权人,除非在这期间收到了异议。
另外,这次法律修改还考虑到了人权保障,跟泰国的最低工资保障联系起来,最低工资水平以内的工资是不可以拿来执行的,大概是4000多人民币。
世界银行营商指数,会考虑到一个国家民事案件的执行能力。为此,世界银行在评估当中专门设立了合同执行的指标,这个指标涉及到执行工作。我们国家的执行局要为这个指标负责。世界银行在评估执行的时候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执行的时间,二是执行的成本,三是执行的质量。我很高兴地看到在最新的评估中,泰国排名35位,而且全部排名的国家有190个。世界银行特别指出,泰国执行期限从原来120天缩短到了100天,这是因为泰国采取了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简化了执行的流程。我们希望执行的时间能够进一步压缩到75天。
最后,说一下数字化转型,现在科技发展的很快,所以我们司法执行官员必须要有前瞻性,必须训练有素。从2014年开始,我们就已经开始了全面执行的电子化。另外,我们还采取了很多其他的措施,比如网上的公共拍卖,以及实施全面的电子送达。从今年的10月1日开始,我们的执行局会完全成为一个无纸化办公的机构。
泰国刚刚做了一个有关数字货币的研究项目,就是专门研究数字货币与执行流程之间的关系,并且得出了重要的结论。比如应该如何扣押和查封数字资产。另外,我还想告诉大家,我们执行局会在今年3月19日到21日举办“颠覆技术背景下的民事执行国际大会”,这个会议是在曼谷举行,欢迎大家的参加。谢谢。
谢谢卢恩瓦蒂•素万蒙坤局长。下面请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商事法庭前庭长威廉•布莱尔爵士发言。
执行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国家层面的意义也有国际层面的意义。
就国际意义来说,首先各个国家应该相互分享最佳的经验。每个国家的执行制度都有一些差别,但可以相互借鉴,而且我们可以通过对话的方式、努力的共事,以尽早实现更高的标准。说到国际层面的意义当然还离不开国际合作。一个国家的法院要执行的往往不是自己做的裁决,还经常要执行其他国家法院的裁决尤其是民事和商事领域的裁决。因此要推动协调各国的司法机关之间增强信任,这是印尼首席大法官也强调的。
如何实现各国法院之间的相互信任呢?这方面我倒有一些好的消息想和大家分享。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签署了提供执行信息的谅解备忘录,尽管它们没有法律的效力,但目的是很真诚的。当然这一类谅解备忘录,通常是双边性质的,具有自己的局限性,要取得更大的进步,应该是要有多边性质的提供执行信息的谅解备忘录。为此,我和我的同事在2017年,在商事法院国际常设论坛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倡议,中国也参加了商事法院国际常设论坛的会议,而且是创始国,在座的很多其他国家也都参加了。
在当时的会议讨论了什么话题呢?论坛的讨论话题和今天的是比较像的,包括最佳实践经验的分享、技术的影响和执行。
欧盟各个国家之间有关民事和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传统,欧盟以外的欧洲国家通常也都可以参与。另外在英联邦国家也有非常好的相互承认和相互执行的传统,还有海牙会议就司法判决的项目进行“最后一公里”的冲刺,希望选择法院公约能够扩大到民事和商事的裁决这个方面来。这些努力都值得我们的支持,我也很高兴的看到在2017年的时候中国也签署了选择法院的海牙公约。英国本身也是非常重视和中国的国际商事法院的关系以及跟上海金融法院的关系。
有关执行方面,我们可以开展两个国际方面的事务,一个是分享经验,第二个就是国际合作。谢谢。
谢谢威廉•布莱尔爵士。最后,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先生发言。
我发言的主题是“健全强制执行法,实现执行制度的现代化”。
一、中国强制执行规范体系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的起草力度,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强制执行制度体系。该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法律。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0多部涉执行的司法解释。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与其他机构联合发布的几十部规范性文件。当前,中国执行规范尚不健全的问题依然存在,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二、中国强制执行法的立法体例
2018年9月,中国立法机关正式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二类立法项目。自此,中国强制执行立法将采用“独立法典模式”已成定局。这一选择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独立法典模式”具有避免规范冲突、便利法律适用的优势,增强社会公众对强制规范的认知,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便利性。第二,“独立法典模式”在中国早有共识,且前期准备工作比较充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执行理论与实务界就不断呼吁要出台独立的强制执行法。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和对本国执行实践进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了《强制执行法(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至今已修改至第六稿。第三,“独立法典模式”正逐渐成为很多国家强制执行立法的主流,其可行性已经得到检验,也为中国强制执行单独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
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将作为牵头起草单位提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草案初稿。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成立了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小组,并推动尽快正式出台。
三、执行制度现代化:中国强制执行立法的重要目标
中国的强制执行法立法,除要实现对执行程序的有效规范和全面指引外,还应当以执行制度现代化作为重要目标,确保法典适应经济社会变化,符合当前执行工作实际。
就执行当事人而言,随着个人创业和普惠金融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人开始参与商事和金融交易。他们中不少主体欠缺风险意识,也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作为债务人时更容易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作为债权人时调查财产线索能力又偏弱。为此,强制执行立法一方面要完善强制执行与破产及其替代性制度的衔接,解决好无清偿能力的善意债务人退出执行程序问题;另一方面,应适当强化执行机关的职权调查义务,避免一些案件中执行程序空转,从而影响债权的充分实现。
就执行客体而言,强制执行往往以财产为依托。当前,财产往往具有形式多样、持有私密、流转快捷等特征,也给执行立法提出了新挑战。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在各种财产形式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很多过去的执行法律规范难以简单套用于无形财产。其次,现代财产持有私密、易于隐蔽的特点,决定了强制执行必须重视对网络信息手段的应用。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及时查找、控制债务人的财产。
就执行机关而言,虽然各国执行权配置模式各不相同,但高效实现债权、避免执行拖延、缓解“人少案多”压力,始终是执行机关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在财产查控、变价处置、失信惩戒、司法救助等多方面密切配合、有效联动,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经验表明,执行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相互协作。因此,执行立法也应为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尊敬的各位来宾,中国要制定一部体例科学、逻辑严密、操作性强的现代化强制执行法,离不开对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和先进做法的学习借鉴。我们诚挚希望各国的各位代表能对中国正在开展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提供宝贵意见和建议。
谢谢大家!
谢谢姜伟大法官。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刚才,我们共同分享了12个国家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情况,都感到获益匪浅,非常感谢刚才发言的12位代表的精心组织和精彩发言,本次会议专题研讨到此圆满结束。大会下一个环节是通过《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先生主持。谢谢大家。
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执行大会已经接近尾声,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利用一整天的时间以“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为主题,分六项议题开展研讨,充分介绍各自情况、分享成功经验、加深相互理解、增进彼此友谊、取得丰硕成果。在会议筹备期间,一些代表团提出此次大会应该形成一个成果性文件。根据大家的意见所形成的《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讨论稿,与会各国代表团对讨论稿进行了反复磋商、充分讨论,一致同意将其作为会议的重要成果通过并对外发布。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宣读《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稿。
非常荣幸大会指定我来宣读这个凝聚着所有与会代表的智慧和贡献的重要文献。
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
2019年1月20日至23日,世界执行大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举行。大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来自世界29个国家和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会议。
与会代表通过本次会议,深入了解了中国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及依法保障改革和发展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中国法院在执行领域进行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中国模式,丰富了国际实践,推动了法治进步与发展。与会代表对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本次重要会议表示赞赏。
与会代表在友好、务实和建设性的气氛中,围绕“强制执行的现代化发展”这一主题,就信息化与强制执行的新发展、财产调查的新近发展和趋势、司法评估拍卖的新近发展和趋势、强制执行和信用建设的相互促进、执行机关设置模式的新近发展和趋势、强制执行立法的新近发展和趋势等议题,广泛交流、深入探讨。
与会代表本着加强执行机构间交流与合作的目标,并依照各自国内法表达了以下观点:
一、有力高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进诚信社会建设等,都具有重大意义。执行机构应致力于推动强制执行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执行机构应高度重视并顺应执行现代化进程,积极应对新形势,不断改革创新,勇于承担新使命,进一步提升执行现代化水平。
三、执行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提升执行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提高执行效率,防止执行拖延,规范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知情权,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执行机构应通过强制执行,致力于加强产权保护,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促进经济繁荣。
五、执行机构应秉持公正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审慎行使执行权,统筹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切实防止执行权滥用。
六、执行机构应在尊重当事人隐私、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将相关信息技术等应用于执行领域,提高财产调查、控制、评估、处置效率,有效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七、执行机构应加强业务培训,保障执行人员的待遇和安全,开展交流互访,着力提升执行人员职业素养。
八、执行机构应深入研究执行规律,完善执行制度,探索共通性执行规范,确保执行权规范运行。
基于本次会议成果,与会代表积极考虑以适当方式建立网络秘书处,拓展和深化各国在该领域沟通与合作,加强先进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
本宣言用中英文写成,于2019年1月22日在中国上海通过。
宣读完毕。
感谢杨万明副院长,鉴于会议期间上海宣言稿已经各国代表达成一致,请大家鼓掌通过《世界执行大会上海宣言》。谢谢大家。《上海宣言》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与会各国的共同意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各国一道,共同推动《宣言》的有关内容,尽快转化成实际行动,推动各国之间强制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达到新的高度。
下面,按照大会议程,我们举行世界执行大会闭幕式。首先请外方代表俄罗斯联邦法警局局长、首席法警德米特里•阿里斯托夫致辞。请大家欢迎。
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战略合作伙伴,中俄的战略伙伴关系现在在各个领域都发展非常快。
作为一个总结陈辞,我想代表俄罗斯联邦法警局和我本人感谢本次会议的主办方,感谢你们组织并举办了本次世界执行大会。我还想感谢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以及上海高院院长给我们提供这个机会,来了解上海高院的工作情况。大会结束的时候,我可以肯定地说,在过去的两天里,我获得了一个独特的机会,来与很多国外的同行进行交流。同时,要承认的是执行作为任何一个会议的主题,是一个综合领域。
首先,我相信本次会议的成果将会推动完善各国的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更加全面保障我们公民的权益和我们企业的权益。
第二,这也是我们在另一个会议中再次相聚的理由,每年俄罗斯的法警局都会和国际法院执行官联盟举办国际执行科学实践会议。今年这次会议是第10次举办,7月31日到8月30日在莫斯科举行,现在我想给大家看一个简短的短片,有关莫斯科会议的情况。
现场播放了视频。
各位朋友,利用这个机会我要正式邀请大家参加今年的莫斯科会议,非常期待能够在莫斯科见到大家,谢谢。
感谢德米特里•阿里斯托夫局长。下面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致辞。大家欢迎。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世界执行大会已经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即将落下帷幕。我代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会议的成功举办表示热烈的祝贺!对与会各位嘉宾为本次会议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会议是中国首次举办以强制执行为主题的国际会议。会议期间,中方代表系统介绍了四年来中国各级法院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强制执行工作现代化发展,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和经验。与会各国围绕“信息化与强制执行的新发展”等6个议题开展研讨,相互交流、相互启发,将各国强制执行领域的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会议通过的《上海宣言》,必将对进一步促进各国司法关系的发展和强制执行领域的合作产生深远影响。这是一次成果丰硕的会议,是一次增进友谊的会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与各方一道,促进各国在强制执行领域开展更加务实高效的合作。
经过深入研讨,各国代表表达了以下观点:
强制执行应该在司法领域乃至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都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开展强制执行工作,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准确的执行,不仅有利于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对诚实信用等社会基本规则的尊崇,从而为改善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秩序、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我们都愿意坚持公正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不断提升执行质效,发挥好强制执行的积极作用。
强制执行应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趋复杂,执行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都愿意顺应现代化进程,深化强制执行机制改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在尊重当事人隐私、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动财产调查、评估拍卖等领域的改革创新,更好满足当事人需要,满足社会发展对更加优质高效执行工作的要求。
强制执行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应该不断优化升级。随着跨国跨境贸易的日益繁荣发展,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具有国际化色彩,法院执行工作也必须顺应时代形势,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协作。我们都愿意强化强制执行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考虑以适当方式建立网络秘书处,密切彼此之间的往来,拓展彼此合作的空间。我们都愿意在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前提下,探讨更合适的处理方式,推动跨国境纠纷妥善解决,推动构建更加开放的国际经济秩序。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世界执行大会的成功举办,标志着与会各国在强制执行领域的司法合作达到了新的高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愿同与会各国司法机关、执行机构一道,进一步加强交流、深化合作、共谋发展,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在此,我提议,让我们对各位嘉宾积极参与研讨、分享智慧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本次会议所作的精心准备和周到安排,对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安保人员、新闻界的朋友们和志愿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谢谢大家!
感谢周强院长。各位代表、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世界执行大会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取得了丰硕成果,通过了《上海宣言》。现在我宣布世界执行大会胜利闭幕!祝大家在华生活愉快、身体健康,返程一路平安!谢谢大家!